美容院里照相竟被丑化 爱美女士打起“面子”官司


http://news.tom.com 2005年04月29日17时04分来源:河南报业

家住郑州市的汤红莉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家庭环境也比较优越。然而,在别人看来本应非常幸福的她,近两年却一直被一件事情困扰着。每每提及此事,汤红莉和她的家人都非常伤心和气愤。

  事情还得从1997年说起,那时汤红莉的女儿在武汉读书,由于不放心,汤红莉去武汉陪伴女儿。女儿去上课时,闲来无事的汤红莉就到女儿学校附近的一家名为吴东英的美容院做美容。

  汤红莉回忆说,她去做美容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来店里做美容的顾客,都会照相留念。汤红莉没多想就同意了。十几天后,她再次来到这家美容院做美容,服务人员又要求她照一张照片,并说两张照片都会给她,于是她再次照了相。

  竟被丑化做广告

  不久,汤红莉回到郑州,也渐渐将她照相的事情忘了。然而,两个多月后,女儿突然从武汉打来电话告诉汤红莉,她在那家吴东英美容院的门口,看到了汤红莉的照片被放大制作成店家宣传去痘效果的广告,而且照片上汤红莉的形象非常不好。

  初听这个消息,汤红莉不大相信。但她还是决定,和丈夫一起到武汉去看个究竟。

  汤红莉说,来到武汉那家吴东英美容院门口时,她险些气晕过去。她看到这家美容院门口的广告牌上,是自己的一组被放大的对比照片,其中一张照片上自己满脸是痘,十分难看。

  汤红莉告诉记者,吴东英美容院不仅没有经过她同意,就把她的照片做成了广告,而且将她的照片加工丑化,这让她无法忍受。店家为了显示自己的产品,竟然这样糟蹋她,实在令人气愤。

  当时,汤红莉和家人虽然非常气愤,但对于此事的处理,还是表现得较为宽容。他们找到店家问情况。起初,店家的态度非常好,一直赔礼道歉,并立即收起了照片。看到店家这样的态度,汤红莉想着事情就此结束也就罢了,便没有再追究。随后,汤红莉便和家人一起回到了郑州。

  丑化照片郑州见

  然而,事情远非汤红莉所想的那样就此结束。随着郑州的一些吴东英美容院相继开张,汤红莉的亲戚和朋友都告诉她,当初的那组对比照片,几乎每家美容院的宣传资料中都有。询问店家时,老板们都说,这组对比照片是他们在武汉吴东英培训学校培训合格后,学校提供给加盟店的,允许作为广告宣传使用,准备开加盟店的学员,当时都花了大概260元钱购买了这组照片。

  汤红莉怎么也没有想到,原来武汉吴东英美容机构就没有停止对她的侵权,而且把丑化她的照片弄得全国加盟店都有。更让她愤怒的是,郑州的一家莉莎娅美容公司,居然将她的照片刊登在一个名为《时尚丽人》的杂志上,做产品宣传。愤怒的汤红莉决定,不能一再忍让,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怒之下上法庭

  2004年8月4日,汤红莉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已经更名为上海静博士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原武汉吴东英美容公司、郑州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时尚丽人》杂志的主办者郑州华纳广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她的肖像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对于汤红莉的起诉,郑州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他们拥有这组照片的使用权,不存在侵权。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汤红莉和武汉吴东英公司之间是否有协议,他们并不知道,是吴东英培训机构告诉他们可以使用,他们才使用的。而且这些照片他们也支付过费用了,有权使用。有什么纠纷,应该找武汉吴东英美容公司解决,不应该牵涉他们。

  对此,汤红莉认为,不管照片的来历如何,不管是否为购买所得,只要使用了照片,就必须经过她的同意,只要没有约定,无论谁用了这组照片,都是侵权。

  郑州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还认为,即使他们有过错,也是很小的过错,汤红莉提出20万元的巨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州华纳广告有限公司提出,当时在做广告时,他们和广告提供者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广告引发任何纠纷,都由广告的提供者郑州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汤红莉表示,既然广告公司在《时尚丽人》上刊登丑化她的照片,侵犯了她的权利,就应当承担责任。至于与广告提供者的协议,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追究他人的责任,与她没有关系。

  两家被告担责任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12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原武汉吴东英美容公司缺席庭审。

  法庭上,原告举出了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三被告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被告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提出,因为当时向上海静博士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购买照片的发票已经丢失,所以他们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自己所持有照片是购买得到的。

  被告华纳广告有限公司向法庭也提供了当时和莉莎娅美容公司签订的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过双方的质证和激烈的辩论后,审判长宣布,由于原武汉吴东英美容公司(上海静博士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没有出庭,不再对案件进行调解,合议庭将对案件择日宣判。

  2005年4月13日,法院再次开庭,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郑州市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华纳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汤红莉的照片,停止对汤红莉肖像权的侵犯;第二,被告郑州市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郑州华纳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大河报》上登报向原告汤红莉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第三,被告郑州市莉莎娅美容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汤红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被告郑州华纳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驳回原告汤红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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