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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强奸刑事案时,发现存在三大疑点,遂一审宣判“强奸犯”无罪,并当庭释放。 被控强奸犯罪 据南岸区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5月11日上午7时许,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曾军翻窗进入该镇小芳的发廊欲行不轨,被小芳当场拒绝。曾军不顾小芳强烈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发两小时后,小芳将现场清理好,并向长生桥镇派出所报案,称被强奸。 曾军的代理人、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文明称,曾向他说过,曾和小芳在当天6点多钟的确发生了性关系,但那是你情我愿的事。在发生关系的前段时间,曾在接受小芳的三次按摩中,有一些过分的举动,小芳都没表示过反对。而当天发生关系后,小芳要曾给补偿费,因曾当时接到家里电话,听说家里有事就离开了发廊。后来,小芳将此事告诉了男友,男友找曾要钱。在曾没有给钱的情况下,小芳才向警方报案。从侦查到审理阶段,曾一直坚称没有强奸。 罗律师对案件调查分析后认为:从证据上看,法院应该判曾军无罪。 凸现三大疑点 今年6、7月间,南岸区法院在审理这起强奸案时,合议庭发现该案现有证据存在三大疑点,而这些疑点又恰恰是定案的关键。 疑点一:警方现场勘察结果表明,案发现场是凉板床,该床面整洁,没有凌乱迹象;受害者全身无任何被殴打、抓扯的伤痕、淤血; 疑点二:受害人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从诸多细节上无法吻合,不能形成证据链。比如小芳陈述其被曾军从三楼强行拖至二楼过程中大声呼救。而该发廊外小卖部店主证言称,他只看见曾军从发廊打开的窗户翻进去,在曾军翻窗入室后并未听见屋内有厮打撞击或呼救等异常声响。作案地点是临街的一栋三层楼房,案发时又是清晨,若楼房内发出强烈的声响不可能不引起他人的注意; 疑点三:有证据表明,案发前一天,曾军邀约小芳外出赶集,在案发当日上午6点多钟,曾军就从同一窗户翻窗入室,但被小芳以“要喂鸡、洗衣服”为由喊出屋外等候。当曾离开后,小芳应充分预见后果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但她并未采取关窗、求助等防范措施。反而在被强奸后,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独自收拾强奸现场,然后平静地煮面条,没有被强暴后引发的恐慌、激愤、疲乏等后遗症。这种反应不符合妇女受害的常理。 彰显疑罪从无 根据刑法,对强奸犯罪主要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两性关系”的标准来衡量的。为此,南岸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曾军强奸小芳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曾的行为违背了小芳的意志。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遂依法宣告曾军的强奸罪名不成立。(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罗彬 见习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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