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徒手机偷拍隐私引关注 无专门法规难于量罪
http://news.tom.com 2004年03月01日15时46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日电 随着拍摄功能的手机日渐普及,以手机偷拍别人私隐或“裙底春光”的案件接连发生,但目前香港并无针对性的法例。最近,律政司建议警方引用刑罚较高、但却十分古老的“破坏公众体统罪”起诉疑犯,以加强阻吓力。不过,该法例不合时宜,且漏洞多多,令偷拍者有逃过被检控的机会。

  香港成报报道,自去年2月底香港出现首宗手机偷拍“裙底春”案件后,警方每月平均收到一宗同类案件,手机已成为新兴的偷拍“工具”,反映问题日趋严重。早前,律政司向警方发出指引,建议引用“破坏公众体统罪”,检控多次犯案的偷拍者。该法例属英国普通法,最高刑罚为判监七年,刑罚比现时惯常引用的“游荡罪”更严厉,藉此收阻吓作用。

  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破坏公众体统罪”是一条古旧的法例,藉以保障社会公安和良好的风俗,定义较“笼统”。律师会刑法及程序小组主席林炳昌更认为,由于“破坏公众体统罪”是古代规范道德礼仪的罪名,现今并不适用,并可能出现举证困难,故提议港府立法直接针对有关罪行。

  现时香港并没有针对偷拍的法例,以致警方都要转弯抹角引用“游荡”罪名检控偷拍者。但这条罪行判刑过轻,犯案者只需罚款或守行为,很少被判入狱,除欠阻吓性外,亦存在漏洞。(李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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