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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花园业主联名状告丰泽区建设局一案引发关注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市区太平洋花园业主联名状告丰泽区建设局一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该案看似是普通的“民告官”案件,但因该案具有普遍意义,其判决结果将关系到今后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因此成为各界人士近日关注的焦点。 业主:联名状告建设局 今年6月,市区太平洋花园的6名业主联名向丰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丰泽区建设局,要求法院撤销该局于2002年5月作出的“关于同意成立太平洋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这6名业主认为,太平洋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暗箱操作、非公开选举的结果,丰泽区建设局的批复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明显缺乏职权依据。他们认为,不管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审批权。相反,倒是规定有指导、监督权。丰泽区建设局没有履行其指导、监督职责却超越其权限作出“批复”,于法不符,批复不能成立。 被告:履行了行政职责 被告方丰泽区建设局认为,太平洋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这一批复也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市政府、市建设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的。批复的性质与新的条例规定的报备性质是一样的。在批复过程中,建设局履行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存在违规批准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反,由于业委会的成立,规范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33号令是评判关键 法律界人士认为,认定行政机关的批准是否合法,应有法律依据,如果依据不足,就应认定无效。建设部33号令第三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以及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归口管理和监督指导是否包括批准权限,建设部要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假如丰泽区建设局的批复被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合法?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既然已经发生纠纷,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办事,如果无法证明合同无效,业主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一般新颁布法律对之前发生的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前,我国对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没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有建设部的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市政府根据该办法制定了《泉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只要这一规定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产生抵触,那么它对当时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具有指导性。 房管局:应尊重历史和事实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部门一定要按照条例要求各负其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以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进行换届的时候,应该注意旧的规定与新条例的衔接工作,按新条例要求进行换届选举;对旧的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发生纠纷的,在解决中要本着有利于大多数业主利益,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稳定为出发点,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认真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事情,一个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应该以全体业主或绝大多数业主的满意度为准则。 专家:应以当地实际来规范 记者就此事连线采访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徐俊达。 他表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新兴的产业,《条例》出台前发生的事,应按以前的规定处理相关的事宜,建设部以前只有33号令,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意见。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结果如何认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备案或审批的办法。他认为,在条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应在今后的实践中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逐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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