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因芬达瓶未获商标注册状告商评委败诉


http://news.tom.com  2005年12月23日 21时27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电(葛超郭京霞)因“芬达”饮料瓶未获准商标注册,可口可乐公司将中国国家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十三日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法院据此判定可口可乐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可口可乐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与其他瓶型有明显区别。且该瓶型立体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

  而商评委则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提出可口可乐所强调的棱纹,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相似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注册规定。另外,根据商标确权与保护的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此决定对原告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法院经认为,“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这与其他瓶型并无明显差异,所以申请的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因此依据《商标法》中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规定,认定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并依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二十三日,商评委的代理人没有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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