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丈夫与人同居 妻子持104张照片做证据胜诉


http://news.tom.com  2006年01月12日 16时05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2日电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日前,安徽省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胡某将拍摄到的104张照片及光盘作为证据当庭进行了展示,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有过错的被告黄某支付原告胡某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胡某和被告黄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0月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黄某某。起初夫妻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04年12月,黄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2月被判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胡某听说丈夫黄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多方打听,得知黄某与苏某某同居在泾县泾川镇环城东路的一处楼房的5楼501室。

  巧的是,胡某的父亲胡某某所住楼房正好与该楼房相近,并且从胡某某的住处还能看见该501室的阳台。于是,胡某某从2005年4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止,观察到黄某所骑摩托车基本上天天晚上都停放在该楼楼梯口,其所着单位制服经常晾晒于该房阳台上。有心的胡某某还用相机拍摄下照片共计104张。

  2005年6月28日深夜至29日凌晨,胡某和其父等4人将黄某堵在501室内,看见黄与苏某某及其女儿一起生活,还将现场进行录像(后制作了光盘)并且拨打了公安“110”。

  同年8月1日,黄所在单位作出“关于黄某同志违纪问题的通报”。胡某遂于2005年9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同意离婚,但其辨称,在双方分居期间他只是与他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原告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赔偿,而被告认为只是一般的两性关系,不构成非法同居,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戴泽瀚后晓健陈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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