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登海报寻性伴侣续:嫌疑人曾被女朋友甩(图)


http://news.tom.com  2006年02月16日 10时03分来源:重庆晚报

 
 
 

便衣民警在璧山县城守候诽谤者

核心提示

昨天,“寻性伴侣启事”中的受害少妇邹红(化名)带领民警赶到璧山,秘密包围嫌疑人暂住地,蹲守数小时捉人未果。据邹红的公公透露,嫌疑人猖狂之极,前天警方正在侦办时居然还敢托人将“启事”送进自己家门。

同时,嫌疑人的极端恶劣行径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纷纷谴责其行为并声援邹红女士。本报律师团的专家们还就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激烈争论。

嫌疑人暂住屋被包围

受害女邹红报案不久,警方就掌握锁定具体嫌疑目标。 据透露,警方认定的嫌疑人邢某是大足县慈云村人,男性,26岁。

昨天,经过进一步收集情报,警方终于确定邢某在璧山县城落脚某小区具体房间。昨天下午1点过,四名民警和受害女邹红及其亲属一起赶到璧山县城。

民警找到邢某暂时落脚的租赁屋后,便装民警轻手轻脚地靠近租赁屋。邢某租赁的屋子位于居民楼底楼,原为门面房。但任凭敲打,卷帘门始终紧闭。

民警逐户访问左邻右舍。邻居们告知,看见租赁屋暂时由邢某姐姐在居住,邢某姐姐经营箱包,估计已经下乡赶场去了。民警们只得四周设伏苦守,一直到晚上7时许,始终不见有人回该屋子。

受害方苦寻嫌疑人踪迹

昨天,受害女邹红和丈夫的弟弟、公公等一起随警察赶到璧山。他们反复向民警诉说,抓住邢某判他十年徒刑都不解恨。

开始,邹红还坐在车内不想出来,看到民警们寻觅半天无果,她忍不住跳下来帮助寻找。邹红带着亲人围着居民楼仔细搜寻,发现租赁屋背面的一家鞋铺后,走进去。她告诉家人,邢某的一个朋友曾经在这里打工,可能了解其踪迹。但任凭邹红家人磨破嘴皮,鞋铺老板始终摇头说不认识邢某的这个朋友。

邹红不甘心,继续带着家人将居民楼附近的游戏厅、网吧等一一找遍。每进入一个场所时,邹红都一脸期待,但从每个场所走出来,她又一脸沮丧。

苦守一直没有邢某身影出现,邹红呆立一旁,皱着眉头苦苦思索,回忆邢某可能会去的一些地方。但民警和邹红家人寻找半天,始终没有发现邢某。

家人差点逮住嫌疑人

邹红一家对邢某有好恨?邹红丈夫的弟弟咬牙切齿的说:“这种男人太没得格了,怎么可以这样去伤害一个女人呢!”前天,他就带着四个家人,专门赶到璧山去捉拿邢某,遗憾的是晚了半个小时,让邢某跑脱。

邹红的公公透露,邢某在张贴启事后,还曾经打电话来说要到家里来谈。邹红家人答应了,但邢某最终没出现。前天下午,有人给邹红家送来礼品,里面竟然又夹着两张“寻性伴侣启事”,一家人差点被气昏。

邹红家改变电话号码后,邢某当天又将电话打到邹红姐姐家。面对邹红姐姐的愤怒质问,邢某承认了那些不堪入目的启事就是他张贴的。调查发现,邢某是用璧山的公用电话拨出,根本无法进一步调查。

昨天,邢某的房东老太说,房子是邢某三年前向她租赁的,现已经转租到邢某姐姐头上。虽然警方捉拿邢某未果,但已经制订出周密的下一步抓捕计划。警方正告邢某,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等待他的是一张恢恢法网。

嫌疑人曾被女朋友甩过

嫌疑人邢某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邢某大足县万古镇慈云村老家的人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

慈云村蔡支书说,邢某家住该村7社,父亲已经过世10来年,老母亲一个人在家种地为生。他的性格一直内向,初中毕业后被姐姐带到璧山,找了一个做皮鞋的工作,每个月1000多元钱。

自从邢某交上一个女朋友后,他每月工资根本不够花销,女朋友嫌他穷,耍了一阵后将邢某甩了。那以后,邢某更加内向更加沉默,听说他去了福建打工,又交了一个女朋友。去年11月份,邢某将这个女朋友带回家。乡邻和亲友眼里,邢某的这个女朋友文静老实,而且邢某家盖房子,这个女娃儿还帮着出了几千元钱。当时大家感觉,两人关系特别好。

听说邢某的行径后,邢老家的邻居变得沉默起来。村支书问记者,邢某这样做是不是又被这位女朋友甩了?另一位村民则叹息说,这娃儿太鲁莽,即使再次被女朋友甩了,也不值得这样子去做啊。

律界争论:张贴者是否犯罪?

张贴启事者做法究竟该有怎么的定性,犯罪还是侵权?法律界对此议论纷纷,看法不一:

正方:张贴者行为已构成犯罪

鲁磊(合纵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强制威胁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行为人以张贴启事的方式,以极其下流的语言,为受害人征集性伴侣,已经构成对受害人的侮辱,不过其使用的方式非暴力,属于237条中的“其他方式”。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行为人的举动,从民事上也构成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权。

沈仁刚(功伟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

根据本案情况,行为人对受害人既实施了侮辱行为,也实施了诽谤行为,从行为人主要采取捏造事实并公开宣扬的方式,从而败坏他人名誉的情况来分析,应认定为诽谤行为。

但是否构成诽谤罪,主要是看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如主观恶性大小、行为恶劣程度、对受害人名誉的损毁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分析。从本案情况分析,行为人采用书面方式张贴,并用受害人真名真姓,披露受害人的家庭地址及电话,内容也极为下流,并且被害人已因此而受他人骚扰,造成较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诽谤罪。

反方:张贴者错不及罪

郑扬(巨洋律师事务所):更倾向于行为人的做法是构成侵权,而没有构成犯罪

构成诽谤罪的两个前提条件: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在此案件中,从公民的心理承受里能力上讲,此人利用张贴启事的方式,手段上看比较普通。比如,他刊登的启事,用的仅仅是当事人的登记照片。举例讲,如果该行为人真如其所说,利用电脑接图或其他方式,有将受害人裸体照片公诸于众的行为存在,可称得上是情节恶劣。

但由于刑法中对于是否“后果严重”,并无具体的量化标准,情节恶劣与否也不好把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法者可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适度掌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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