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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通讯员樊斯坦、周启金) 14日,原南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匡启政,伙同海南省海鲁建筑公司经理王学武进行合同诈骗,分别被南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10万元。
1997年7月,时任南漳县政协副主席的匡启政,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王学武。王学武有意承建南漳县杨家峡水电工程,匡遂将王介绍给县水利局和杨家峡水电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
1999年7月和2004年1月,南漳县水利局两次与海鲁公司签订了开发杨家峡水电枢纽工程的协议,均因海鲁公司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生效。
1999年11月至2004年8月,王学武、匡启政等人在未取得独资承建杨家峡水电工程资格时,以发包该工程为名,签订虚假工程发包协议;以收取信誉金、定金、质量保证金为名,先后诈骗作案14起,骗取现金92.35万元。其中,王学武分得赃款23.25万元,匡启政分得赃款9.1万元,余款被王学武、匡启政等人共同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匡启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被告人王学武无承建杨家峡水电工程资格的事实真相,与受害人商谈发包杨家峡水电工程,骗取信誉金、定金和质量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人不服,已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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