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母亲将久病女儿扔进河里淹死被轻判6年


http://news.tom.com  2006年04月09日 12时34分来源: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 因不堪生活重负,将久病不愈的亲生女儿扔进河里淹死的母亲周模英前天接到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她的上诉意见,改判她6年有期徒刑,比一审11年的刑期减了5年。

周模英是江西省新建县人,她和丈夫育有3个孩子,最大的女儿5岁,最小的女儿在出事前还未满9个月。家里平时靠丈夫打建筑散工维持生计,一个月只有1000多元收入,生活十分艰辛。

2005年7月,周模英的小女儿感冒发烧,久治不愈。在此期间,周模英又觉得自己的丈夫对自己和生病的小女儿漠不关心,由此产生怨恨情绪。7月10日凌晨3时左右,因小女儿发高烧哭闹不止,周模英将女儿扔进了家门口的河里导致小女儿溺水身亡。

今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周模英杀死亲生女儿,已得到了丈夫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模英有期徒刑11年。

宣判后,周模英的丈夫认为11年的刑期对周模英来说太重了,可是苦于家境贫寒,没有钱为周模英聘请二审代理律师。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文炜律师知道周模英的情况后,主动提出愿意免费为她代理上诉。

在上诉状中,文炜提出周模英杀女是因为家庭贫困,没钱为小女儿治病,她的丈夫又关心不够,一时冲动把小孩投进河涌里溺水死亡,犯罪情节较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高院收到周模英的上诉要求后,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前天下午,周模英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在当天收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

在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书中,肯定了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模英犯罪情节较轻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采纳了文炜律师要求改判周模英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意见,二审改判周模英6年有期徒刑。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范围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法 社会危害性小获轻判

记者获悉,周模英一案审判时,在广州司法机关内部也引起很大争议。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广东高院二审把周模英的刑期减到10年以下,突破了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到死刑之间的范围,法院认定周模英杀人情节较轻,是审判法官判案时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结合的结果。周模英这样的社会底层贫困民众犯罪事出有因,应该体谅他们犯罪时所处的艰难处境。

周模英二审能改判到6年,她的代理律师文炜也颇感意外,文炜说,周模英因为贫穷而杀死亲生女儿,确属无奈,而且她本人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

( 南方都市报)

[责编:蒋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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