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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系被害人陈某之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虐待,将陈某杀死。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因陈某殴打妻子纪某,所在地的邻居和社区、派出所、妇联等组织都进行过规劝、调解,但陈某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殴打纪某。
1月28日(除夕)18时许,纪某和丈夫陈某及儿子在居住地附近的路边祭奠双方亲人时,陈某误认为妻子没有给其亲人烧祭品,便对她拳打脚踢,并从一楼打到七楼家中。回家后,陈某继续殴打妻子,被其儿子劝阻。后纪某准备包年夜饺子时,又遭丈夫打骂。当日21时许,趁丈夫陈某熟睡之机,纪某持家用劈柴的斧子连砍其头部数下,致陈某颅脑损伤而死亡。后被告人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凶器杀死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纪某在案发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另外本案系家庭暴力引发,且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殴打纪某,案发前,因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致使本案发生,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责任,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以上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感言:
因家庭内部暴力、虐待事件屡有发生,酿成了许多家庭悲剧。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启示:面对家庭暴力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能逆来顺受,任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采用以暴治暴的方法解决问题是不明智的,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公利救济,从而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责编: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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