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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头版以《“沈阳嫖娼疑案”的台前幕后》为题报道了沈阳一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一起看似普通的卖淫嫖娼案,一波三折,扑朔迷离,出现了5个不同的版本,极富戏剧性。难道仅仅是因为案中被派出所认定的嫖娼者是副厅级干部的缘故吗?
案情回放
在沈阳警方的一次晚间行动中,在一家足疗店的里间抓了一名当地副厅级干部和一位女服务生,两人当时衣着整齐,两个事后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此事,出现了五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副厅级干部更称“是被冤枉”的。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
人大代表将关注到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全国人大代表贾丹兵认为,作为办案民警,当晚也在现场做足疗,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名当事人,一是没有当场抓住“现行”,二是没有获取其他物证,不具备立案条件。“这种情况下,立案能不违法?”在建议书中,人大代表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既不服法院判决,又不服行政处罚,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且社会反响较大。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因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故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而且有被添加修改之嫌。二是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
代表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建议和平区法院,对宫双林、张秀华容留卖淫一案依法再审。第二,建议和平区法院对李丽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依法公正审理。第三,建议省市检察机关对刘立、李丽控告和平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案件五个版本
版本一:发生了性关系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刘立来到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当时,他喝了很多酒,神志恍惚。服务员李丽为其做足疗、按摩,做完足疗,他俩进了里屋,开始做“大活”(指发生性关系)。版本二:做按摩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刘立路过鑫鑫足疗店时,想做个头疗。大约10分钟左右,刘立要走,给了服务员100元钱,让服务员找钱。这时,民警进来了。随后,刘立、李丽和宫双林、张秀华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版本三:没抓到现行但认定嫖娼嫌疑与办案民警发生冲突,其嫖娼行为虽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因此认定刘立有嫖娼嫌疑。版本四:给按摩女100元钱刘立不但没有身份证明,还不服从检查,而且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版本五:派出所称是嫖娼南站派出所称:“我所在和平区八经街78号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
[责编: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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