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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作出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两部门已于日前就相关政策的实施向各地发出通知。
通知说,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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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讯记者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去年建设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12%之间。长沙大部分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按12%的比例缴纳,因此不需要交个税。但如果住房公积金额度加上个人补交住房公积金的额度超过12%,超出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单位把住房补贴也归到住房公积金内,缴纳额度达到了20%,那么超出的部分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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