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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景宁
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7月5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
乌铁中级法院作为执法者,却利用职权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而受到法律的审判。人们对向来怀有敬畏之心的国家审判机关竟也在徇私枉法,这不能不说为我们敲响了对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警钟。
近年来,各地人大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开展了司法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的活动,对一些借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严重损害执法者形象的司法人员,都及时给予了严肃处理,或免除其职务,或交由司法部门绳之以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作为地方的监督机构虽然对司法人员的个体监督甚严,但是对当地司法机关的单位违法行为却往往失于明察,对其一些涉嫌违法的行为也缺乏正确的认识。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借办案之机,尤其是在办一些经济案件时,与当事人在厅外讨价还价、索取回扣、讨要“分成”,已不是新闻。这等违法行为之所以未受到监督机构的注意,之所以未受到法律的严惩,一是因为它裹着法律的神圣外衣;二是因为违法者本身就是当地的执法部门,受害者难以将其绳之以法;三是我们在认识上总是以为钱只要不揣进自己的口袋就不是犯罪,有人甚至认为以此补充点办案经费、办公经费、职工福利费、建筑维修费也可以理解。
由于我们对司法机关的涉嫌单位受贿行为监督乏力,认识有误,从而使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的此类犯罪行为愈演愈烈。时下,在办案中以司法机关的威严和职权,时而向这个原告单位“借”几辆车,向那个原告单位要点油,时而让这个开发商按成本价优惠几套房,让那个索回了大笔欠款的老板出点“血”,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司法机关涉嫌单位受贿的行为严重地亵渎了法律的威严,败坏了执法者的形象,动摇了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为此,对司法机关负有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责的机构就应进一步发挥和强化自身的监督作用,正确认识执法部门打着为单位创收的旗号而犯下的单位索贿、受贿罪愆,坚决杜绝司法机关的一切违法行为,把人民的司法机关建设成一个自身非常“干净”的单位。
此次对乌铁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的审判,不仅对各地的司法机关是一个很好的警示,而且也为各地对司法机关负有监督之责的监督机构及时敲响了警钟,它告诉我们对法院这样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如果失去或放松监督,就必然会滥用权力、产生腐败,因此,提高认识,健全机制,瞪大眼睛,强化监督,该出手时就出手,是人民赋予监督机构须臾不可忽视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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