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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同是一对夫妻,当遭受强暴的妻子回到家里,中国丈夫一脸恼怒和鄙夷,而外国丈夫则爱怜地拥抱妻子:“上帝保佑!你可回来了。”
大洋网讯作为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成人世界的现状,折射出了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的一个侧面。
佟丽华援助和研究的对象是我国近4亿未成年人。在犯罪学角度,他们作为”少年儿童“和青年女性、老年体弱人口、智力低下或精神有缺陷的人口一道被定位为易受害群体。
我们无法回避这样一个现实:近年来少女和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见诸媒体的频率越来越高。一位女儿曾遭侵害的母亲统计2000年以来的结果是,“媒体一个月报道一起案件”。数年来致力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的佟丽华的切身感受印证了这位母亲的说法:“1999年,我从媒体上看到一个老师强奸十几个孩子的案件时,以为是个案。不久,就有家长向我求助,在这个案件中,一个老师强奸了七八个孩子。后来,向我求助的人增多,媒体报道的案件也在增多,我觉得女童受害已不再是个案问题。”
佟丽华认为,并不是这类案件在近几年内急剧暴发,而是以前就很多,只是随着媒体的关注和受害人观念的转变等原因,暴露出来的案子增多罢了。
随着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案件暴露的增多,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在遭受猥亵或强奸等性侵害时,受害者极少呼救。
她们为什么不呼救呢?
被害预防:悬在生活之外的理念
在24年的警察职业生涯中,一个名叫何军的民警目睹了太多被害人的惨状。作为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研究室的一员,一旦有典型案件发生,他常常会到现场采访。他说:“每次目睹被害人的悲剧,我心里都在想,如果案件不发生呢?怎样才能不发生?”无数次问“假如”之后,他开始研究被害对象。何军把被害预防研究“视点”放在出租车司机上,经过深入研究,把被害预防分为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三个阶段。关于“被害前”,他认为“防人之心不可无”——因为在侵害行为发生前进行预防,是最积极有效的预防。但往往因为防范意识不强,本该有效的防范被忽视了;“被害中”,要有智有谋—— 如果遭遇侵害,应以谋为主,视情况巧周旋,以图智救,绝对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误,丧失可解脱的机会;“被害后”是指遭遇侵害后所采取的积极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坏人预防自己和他人再度被侵害。何军认为被害后预防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快速报案,二是保护好现场,尽可能地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人证物证等 证据,三是总结自身在防范上存在的问题。
何军把自己定位为“实践者”。他说:“我从20多岁起,就开始做调研,我的这些‘理论’都是从实践中悟出来的。”他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说,在艰难地从案件中分析、提升自己的观点时,他“所能参照的理论很少,被害预防只有法学教科书里为数不多的一点介绍”。
何军不知道,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理论界。几年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完成了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中国城市犯罪问题研究。项目成员付有志和魏宏歆在总结“城市犯罪的被害预防”的研究时,遗憾地说:“犯罪与被害是犯罪实现的两个重要方面,要有效地遏制城市犯罪,必须加强被害预防。但我国目前对被害预防的重视不足,研究也不够。”这让他们担心自己对这项研究的回顾是“无源之水”。
他们的担心建立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
一项对被害预防的调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几乎没有被害预防意识。
几年前,有关机构在《关于北京市居民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情况的抽样调查报告》里作出结论:“72%的北京市居民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入室犯罪”,公民的防范意识之薄弱可见一斑。
何军希望“浮”在高处的理论家们能够“沉”下来,好好做一番这方面的研究。就“性侵害的被害预防”,记者采访过5个少女的父母:“你知道针对孩子的性侵害被害预防方面的知识吗?”有的人摇头,有的一脸茫然。一位母亲坦率地说:“被害预防这个概念,我是头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应邀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做节目时,和一个女记者聊到了同样问题。女记者说:“我的女儿6岁,特别纯真可爱,我不知道怎么告诉孩子。”
记者曾耳闻目睹这样一个场景:一个10岁左右的小男孩指着一家商场外墙上的安全套发放箱问一男子:“爸爸,安全套是什么呀?”男子顿了一下,答:“就是建筑工人戴的帽子。”边说边赶忙拉着小男孩离开了。
“老师告诉你们没有,遇到坏人怎么办?”记者问两个正在起劲玩耍的小学生。他俩一个摇头,一个说:“就是陌生人问路的时候,我不要给他带路,这样就不会被拐走了。”孩子告诉我们,他这点可怜的被害预防知识还是在看中央电视台的少儿节目《大风车》时获知的。
据北京师范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学生担心在学校出现安全问题,50%以上的教师对学生在校的安全问题感到非常担心。
虽然,学生和教师对安全问题有如此强烈的忧患意识,但在为期七天的采访中,只有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母亲具有一些预防观念。她说:“我告诉孩子,尽量不要单独和男教师在一起。”
事实上,对记者由“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演变而来的“每个未成年女孩都可能遭受性侵害”的问题,采访对象根本无法接受。一位年轻母亲说:“我不会把这种东西灌输给我的女儿。”
我们失望地发现:关于未成年女性抗暴御辱的教育在家庭和学校教育中几乎一片空白。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宗春山说:“因为许多青少年包括他们的父母,不知道对青少年的伤害来自哪里,他们也不知如何自我保护。”
正是由于“被害前”,孩子们没有从学校和家庭获得相关知识和能力,在遭遇侵害时——在“侵害中”,根本不懂得如何应对。成都3少女在遭受侵害的漫长过程中,连警察出现在面前都不知道求救;河南偏僻乡村小学女生把同学遭受“性暴力”当作“挨打”,这样的无知就不足为奇了。
注的案例中,成都的3个受害少女有很多机会没有呼救。更多的情况却是受害者遭受侵害的时间很长,受害人数众多,在案件暴露前不少受害者几乎没有呼救。作为一个女性法律专家,李玫瑾认为:“孩子不呼救,是因为猛然出现的问题,把她们吓懵了。”
佟丽华持同样的观点。他在接受采访时说:“她们的认知能力有限,甚至无法意识到性侵害和父母打她一下有什么差别,更不要说自我保护了。”在接受采访的几天前,他在修改别人的一篇稿件时,就把文章中提到的“未成年人过错”的提法做了修改。“她们太弱小了,身体和意识的局限是导致她们无法自我保护的重要原因。”他补充道。
“传统的贞操观念也影响了求助。”一位社会学者说。“而且,这种观念已经使受害者第二次受到伤害。坏人伤害的主要是她们的身体,陈旧的社会观念和法律的混乱在精神上加重了对她们的伤害。”
“孩子不敢说,是不呼救的主要原因。”一位受害女童的母亲说。另一位持同样观点的母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了个例子:“就拿学校周围有坏小子找孩子强行要钱这件事来说,有的孩子被勒索后,告诉了学校,学校不管,后果是孩子受到坏小子的报复,勒索变本加厉了。孩子怎么敢说?”
“我的孩子就呼救了,可结果又怎样?”一个名叫林艳(化名)的母亲愤愤不平。泼辣的林艳一直注重给女儿创造一个敢于“说”的氛围,正因为这样,她的女儿受害被及时发现。
林艳不满10岁的女儿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学遭到名叫陈友海的男教师的性侵害,成为这桩大案的16名受害者之一后,勇敢地报告了校长和家长。女儿的遭遇让林艳伤痛并震怒不已,她当即选择了报案。但接下来的过程中,她的心”不知碎了多少次”!林艳说,孩子受伤害之后,她们母女的经历就是一个再伤害的过程。她的女儿把真相告诉学校后,竟被犯罪嫌疑人带到了一个小黑屋子相威胁!报警后,警察的态度很漠然,检察院则把案子起诉到了无权作出死刑判决的区法院,法院又把她女儿的名字写在判决书
之后她和孩子的名字被暴露在媒体上。她说,正是案子出了以后,被害人没得到保护,孩子再次受到伤害。而坏人却更猖狂,这样的案件以每个月一起的速度继续发生着。仅北京2002年就至少有3起,每个案件受害人数最少4人。
站在研究者的角度,佟丽华发现立法和司法上存在问题。其中之一是“相关救助不到位”。2003年3月底,一位出国研修的女士从美国打来电话,焦急地向他求助:自己在国内的女儿受到父亲的侵害,孩子的外婆去报案,公安机关竟以其不是监护人为由没有受理。面对这样的问题,佟丽华十分焦虑:“涉及女童性侵害的案件,应无条件地立案。如果报案后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有的案子就滑过去了,这个孩子或别人很可能会继续受到侵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司法机关不积极介入此类案件与办案难度有关。一位专家说:“女童的案子往往取证难,因为她们不知道保存证据。关键证据比如精斑的遗失,使案件很难办。” 佟丽华觉得,正因此,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更应尽快介入。他说:“这方面有个关键问题,就是受害女童的陈述可否作为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判断证人能力的规定是“辨别是非的能力”,佟丽华认为女童有这个能力,“对谁侵害自己能说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儿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
“这类案件中,女童的陈述不受重视等于剥夺了女童的诉讼参与权。”佟丽华说。他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设立了监护人来代孩子诉讼,本来要保护孩子,但用不好反而剥夺了孩子的参与权。”
此外,200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也引发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佟丽华认为“这对性侵害受害女童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他忧心忡忡地说:“这会使很多侵害人以此为理由,逃脱法律处罚。” “最重要的,是司法保护。”林艳和佟丽华不约而同地认为。强
有力的司法保护使前面的受害者免受再伤害,后面的受害者才会呼救。
站出来,勇敢地迎击歹徒
“学校不能光教数理化,还要教孩子怎样面对社会!”林艳说这句话的时候,声音在颤抖。和林艳一样,许多家长深知在今天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下,除犯罪侵害外,还有车祸、火灾和地震等灾害,潜藏在自己独生宝贝的生活里。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绝大多数家长对孩子最大的保护就是“上下学接送,夜晚不让孩子单独出门”。
“如果有机会让孩子参加性侵害的防护培训,你愿意吗?”对这个问题,受访的家长全都“愿意”,但没有一个人知道哪里有这样的培训机构。率先在国内开展“被害预防”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为教授在北京一所大学讲授“被害预防”常识时,就陷入了学生的包围中。这说明,公众对被害预防知识的缺乏和渴求。
但是,如何把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手段教给孩子呢?
李玫瑾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家长和学校、幼儿园的教师都可以选择一种适当的方式告诉孩子这样的知识,比如通过做游戏的方式告诉孩子身体的哪些部位是别人可以碰的,哪些不可以。比如握握手是可以的,别人把手伸进你的衣服触摸某些部位就不可以。
2002年9月1日,随着新的一个学年的开始,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当时反响热烈。多数人有感于《办法》使学校减轻了“责任”,而一些先觉醒的父母则在开学之前,把孩子送到了共青团北京市委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办的“星光青春自护”训练基地,接受包括“遇到性侵犯的防御技能”在内的自护训练。
在这些家长实践着“被害前的预防”的时候,林艳正在勇敢地进行“被害后预防”。2002年5月22日上午,侵害她女儿等人的陈友海被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她当庭表示不服。在此前后,不少家长选择了沉默,但林艳挺身而出,寻求司法、行政、舆论3个方面帮助,“把事情摊开了,来保护我的孩子。”
2003年3月26日,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得知孩子遭受侵害的那一刻,我就报警了。 “我是第一个公开站出来为女儿讨公道的母亲。”
由于她的执著,2003年3月,陈友海案的再审程序已经启动。林艳坚持认为:“陈友海必须被判处死刑!”
“仅有一个林艳是不够的。”佟丽华说。
他认为,要改变目前女童性侵害救助现状,既要对女童普及自救、自助知识,教会她们怎样保护自己,社会也必须改变贞操观念,对被害女童同情、尊重。法律要及时介入,惩治犯罪人的同时还要给受害者参与权和精神损害赔偿。
他通过《法律与生活》杂志呼吁,对办理这类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应该进行专业培训,使他们重视孩子的声音。(《法律与生活》记者 李秀平 通讯员 王骁斌)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责编: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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