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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6日讯(记者 彭楚舒 通讯员 路标实习生韩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在提交上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根据审议意见增加了有关条款,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今天,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草案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二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宣传媒体、广告等手段贬低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严厉惩处遗弃、残害、出卖女婴行为的意见,草案一审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对遗弃、残害、出卖女婴的行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当前,农村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二是家庭暴力问题,建议设立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委员们还就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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