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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已达8个月,该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使女性反对性骚扰有了法律依据。但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该法实施8个月来,成都两级法院和省市妇联都还没有受理一起性骚扰案件。
但记者近日通过走访10多家律师事务所和妇女维权中心,却发现前来咨询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并不在少数,性骚扰在现实中正屡禁不止。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明确界定性骚扰的范围。到底哪些行为,到哪种地步算性骚扰,法律没明确规定。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也没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使性骚扰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应当尽量具体地明确性骚扰的概念,这才能有利于受害女性维权”。
“真打起官司,很多时候真是胜负难料啊。”黄泽勇说,性骚扰通常发生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发生,一般很隐蔽,只有当事人在场,没有其他证人,也不会留下书面证据,很难取证。现行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受害妇女通常很难举出足够证据。另外,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性骚扰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的心理折磨。但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还比较低。因为妇女一般都只能通过民事方式维权,不能必然导致骚扰者“下课”或其他更严重后果,这客观上降低了很多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
“妇女自身传统观念等也有一定影响。”黄泽勇认为,中国传统理念中和气、不惹事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妇女遇到这种事情,在没有足够把握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忍受。同时,妇女一旦维权,必然和骚扰者闹翻,可能面临骚扰者的打击报复,这对妇女来讲也是莫大的威胁。
本报记者李凌鹏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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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明确性骚扰表现形式
新修订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列举了对女性性骚扰的种种表现形式,对女性大讲黄色笑话、滥发黄色手机短信的人,都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31日通过了这个实施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办法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明确,“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修订此办法的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省妇联主席冯湘保对记者说:“湖南在国内率先制定的实施办法使得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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