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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网站消息,7月30日至12月底,河南省郑州市警方将集中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年底前民警家属必须退出经营。同时要求在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止卖淫嫖娼标志。
毛建国
靠一个“禁止卖淫”的标志,能实现警方目的吗?我想,恐怕警方自己也不会相信。这一做法,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现实版。
在指出这一标志的荒谬之后,我们不妨安慰一下警方的创意,也就是说假设这一标志能起到效果。从逻辑关系上讲,有禁止之地,必然有允许之处。这种禁止××的标志,我们应该多次见过,如“禁止吸烟”。这里吸烟“禁止”是相对的,这里禁,他处允;公共场所禁,私人场所允。那么是不是说,一家挂“禁止卖淫”标志的娱乐场所不准卖淫,还有别的场所允许卖淫?
笔者倒想问问,究竟是哪里允许卖淫呢?从法律的严肃性讲,只要是卖淫都应该是禁止的,是不分场合地点的。既然禁止的对象是普遍的,又何必多此一举特殊化,来个“禁止卖淫”?给人的感觉,好像还真有允许卖淫之地。
且不论郑州市警方悬挂“禁止卖淫”标志的效果如何,我们从这一举动中倒可以看出,当地卖淫嫖娼行为已经很是猖獗了。如不猖獗,何必需要挂此禁止标志?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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