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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郑州市民苏先生的父亲再婚去世后,留下的房子继母田女士卖给了自己与前夫的儿子侯先生,苏先生认为,这是继母与其亲生儿子相互串通,假签的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要不回房子的情况下,认为是郑州市房管局审核备案不严格才出现这样的结果,遂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苏先生败诉。原告:
继母与儿子转移父亲财产?
原告苏鸿杰诉称,父亲苏瑞卿与继母田焕荣于1984年登记结婚,1991年4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乾元街9号建房29.18平方米,此房为夫妻共有财产。2004年4月,父亲苏瑞卿身患癌症,于2005年9月11日病逝。
“继母田焕荣为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其儿子侯乔生假签房地产买卖合同。”苏鸿杰说,2004年7月27日,继母将该房产过户至侯乔生名下。原告认为,被告郑州市房管局审核不严,将夫妻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田焕荣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转移手续,属错误发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侯乔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
已尽到职权范围的责任
“我们只能通过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被告作为房产登记机关,不具备判断是否有共有人的能力和条件,作为第三人的田焕荣提供的原产权证书并没有共有人,被告已尽到职权范围的责任。因此,被告依法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至于该房屋是第三人田焕荣的个人财产还是田焕荣与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另诉解决。
作为被告第三人的侯乔生、田焕荣说,该房屋是田焕荣于1981年从他人手里买来的,其间进行过翻建,一直属于田焕荣个人所有。因此田焕荣有权出卖自己的财产。判决:
房管局无错,原告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苏鸿杰之父苏瑞卿与田焕荣系夫妻关系,苏瑞卿2005年9月11日死亡。苏鸿杰系苏瑞卿与前妻之子。侯乔生系田焕荣与前夫之子。
2004年7月20日,田焕荣与侯乔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田焕荣将该房屋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侯乔生。2004年7月23日,侯乔生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将田焕荣名下这套房产转移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8月3日,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侯乔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侯乔生。
法院认为,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第三人侯乔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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