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蹂躏10岁女不算强奸? 司法解释遇现实挑战


http://news.tom.com  2006年08月19日 11时55分来源:新华网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并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出台伊始就受质疑

  这部司法解释从一开始就受到了许多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质疑。在他们看来,这部法规出台后,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还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一来,会更加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另外,条例的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漏洞,因为“偶尔”、“轻微”、“后果严重”这些都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利用,犯罪后还能逍遥法外。而实际上,没过多久,甘肃永登县发生的一起3名未成年少年强奸两幼女的案件,就证实了大家的忧虑。

  案例:10岁女孩惨遭蹂躏

  据昨天(18日)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2006年5月28日,对于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9岁的艳艳来说,是一辈子都不能忘记的噩梦。就在这一天,她和同村另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原本是去河边抓小蝌蚪,却惨遭邻村3名初中少年的蹂躏。3名未满16岁的少年无缘无故将她们一顿暴打之后,将她们带到一个水泵房实施了强奸。整个伤害过程长达5个小时,对两个女孩子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摧残。

  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证实3名少年实行了强奸行为,并将案卷直接移交检察院。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地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检察院裁定的依据就是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的那部“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这3名少年全都不满16岁。既然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只好撤销了对这3名少年刑事立案的处理,仅仅给予了10天的治安拘留,3名少年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这件事情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在老百姓看来,检察机关如此办案,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所依据的那条“解释”看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实际上遭受伤害最大的却是幼女,幼女在完全失去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和她们发生性行为而不负责。一时间这件案子在当地被炒得沸沸扬扬。

  记者随后就这个案件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副教授聂立哲。

  解释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

  在聂立哲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解释’,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之前中国的《刑法》有规定,只要是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存在强迫,一律以强奸论处。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许多孩子都很早熟,‘早恋’已经不稀奇了,他们中间很多人都有过性行为,可是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认知水平上的差距,他们的法律意识都很模糊,并不能真正地理解那些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该遵循从轻从缓的原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聂立哲认为,可是在这个案件中,情况却不一样。3个少年不仅出现了严重的暴力行为,还出现了强奸,甚至轮奸,这些从情节上来看都是非常恶劣的。两个受害人还不到10岁,这个案件对她们的生理、心理上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该要追究这3个少年的责任。而检察机关却对3名少年的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对于“检察院为什么有如此大的权力,可以在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强奸事实后,还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疑问,聂立哲也给予了解释:“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具有审批批捕的职能,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之后,将材料交于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批该案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在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一定会对每一个案件都给予犯罪认定而批捕。”

  他补充说:“另外,已经被认定构成了犯罪的案件也不一定全部就予以起诉,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酌定起诉’的原则,检察机关会因为案件性质比较轻微或者犯罪人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给予不起诉,这也是法律许可的。”

  聂立哲说:“但是在这个案件中,犯罪事实明确,可检察院却从一开始就认定这3名少年没有构成犯罪行为,而不是在认定犯罪后的起诉中,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因,遵循‘酌定起诉’的原则,对这3名少年不提出诉讼,这确实就值得商榷。”

  在聂立哲看来,这其中涉及到一个监督的问题。不管是对公安部门关于案件的审批,还是在随后的起诉过程中,很多时候就是检察院自己说了算,甚至就是当时的办案人员说了算。如此一来,检察人员个人素质的差异有时候甚至就能决定一件案子的走向。

  检察院办案出问题该如何监督

  公安机关办案出问题,检察院可以监督处理,可是如果检察院办案出了问题,谁又来监督?在这起案件中,当地检察院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错,除了上一级的检察院外,谁也不能判定。

  聂立哲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还没有一个相应的监督机构,所谓的反贪局实际上就是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自己监督自己,肯定起不到作用”。2004年国家出台了一个“人民监督员”制度,现在基本上全国都已经实行了。可是实际上这样的监督也存在一定的尴尬,因为这些“人民监督员”手里根本没有权,就算发现了问题也不能真正解决。除了靠检察机关自律来保证公正性外,别无他法。(黄嵩窦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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