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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局明确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税率1%,装修费等可在税前扣除,但有限额
原值十万商品房最多扣一万装修费
本报讯 广州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于昨天下发了《补充通知》,明确从8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的税负维持不变——即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率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实行“据实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其合理费用的扣除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实行核定征收6种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在转让住房过程中,如果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3.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4.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5.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
个人转让住房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
装修费等列入“合理费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住房转让时对“合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其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市地税局对“合理费用”扣除范围也作出补充规定,明确从8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扣除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时,如果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
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此外,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据实征收按转让所得征20%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个人住房转让没有所得的,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重申,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纳税人,以个人一次转让住房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
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重要环节是确定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完税凭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进行减除;发生建造费、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标准照旧
市地税局重申,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仍维持不变。根据去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文件《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广州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该标准在整个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是统一的。
上半年穗征二手房转让个税逾4600万
又讯 今年上半年,广州市二手房交易畅旺。据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资料显示,上半年房屋调换总站共办理二手房转让19105宗,共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4622万元。另外,由于不能提供费用扣除凭证等原因,采用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较小,如今年上半年经越秀区审核批准实行据实征收的二手房交易仅147宗。
朱桂芳 张莹 王凌
图:
能否在二手房转让过程中免交个人所得税对卖房者来说意义不小。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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