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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KTV 版权收费:是企业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主持人:《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嘉宾:
陈少峰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创意产业研究资深专家
余长江 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
何 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经济周刊》:卡拉OK版权收费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收费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陈少峰:我个人认为对卡拉OK收取版权费是毫无疑义的,这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至于谁有权来收费,应该有两个部门:一个是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它是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机构。另外一个是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就是文化部。
也就是说,这两个部门都有权力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凡是把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就要交产权费。这个产权费应该交给谁呢?就交给知识产权拥有者,比如著作权、歌曲的作者、词曲作者。由谁收费呢?过去本来由国家版权局收费,但是很长时间内,它的力度不够,所以这次文化部出动的时候,发现这个事情比较容易解决。我不管最终由文化部来收费,还是国家版权局来收费,都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
我认为这件事情必须经过艰苦的谈判,需要由国家主管部门来协调。目前各方有争议的几个部委,应该坐在一起讨论问题该怎么解决。才能最终实现政府职能部门、著作权人、卡拉OK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四赢局面。
余长江:我个人认为两个部门都不具备收费的主体资格,因为他们是两个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不属行政收费范畴。
版权局对版权使用问题进行监管职能,文化部对于文化市场有监管职能,他们可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但是其本身不能成为收费主体,所以其只能对收费的模式或收费标准、来制订一个框架。
应该由人来收取,但是版权人和经营企业数量太庞大,不可能实行单对单的收费模式。按照国际惯例要通过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合法授权后来收取,在我国来说应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来负责收费,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上两协会是替相关权利人代收,替使用者转交。
他们是由政府授权的维权组织,这种收费形式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对于卡拉OK收取版权费是大势所趋,我认为并不简单。文化部和版权局对卡拉OK企业使用MTV都有管理权,因此在征收版权费之前,两部门必须首先协调好,共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经济周刊》:版权局制订的收费标准要不要进行听证?
何兵:版权局制定收费标准是一个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涉及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涉及到公共利益,版权局依法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民意。
《中国经济周刊》:文化部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收费是否具有合法性?
何兵:文化部曾经试图澄清这个问题。他们说,不是文化部在收费,而是一个所谓的文化发展中心在收费。同时他们又说这涉及到文化主权问题。推行这一曲库,有利于文化主权,这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不能无限的将一个软件平台推广上升为国家主权,这是试图将一个普通的经营事件上升为政治事件。文化部在这一事件上严重违反了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如果按文化部某些官员的解释,这仅仅是提供一套管理平台,那么这应当是企业行为,不应当是政府行为。
如果说,这是一个文化部管理行为,那么就不能收费。其背后的道理是加强管理是政府的当然职责,如果需要增加支出应由国家财政来解决,而不能用收费来解决。
如果这是企业行为,那么文化部就不能强制推行这些管理系统即所谓的“软件平台”。强制推行,就涉嫌利用政府权力参与不正当竞争,即利用政府权力为企业扩大市场。如果这一行为被界定为事业行为,那么就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文化部这一决定无论如何是解释不通的。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无论是从法律和法理上,无论是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两部委的收费模式是否会形成垄断?在此事件中政府各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
陈少峰:我认为不会形成收费垄断,因为文化部出台政策的目的是为更有效地打击盗版,净化市场环境,但是不排除在某些方面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但是这不影响大局,事情要看其主要方面。再说,现在的社会环境与计划经济时代已经大不相同,市场经济已经很强大,单凭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纸命令是不可能畅通无阻的。
余长江:卡拉OK市场具有丰厚的利润,各个职能部门都想进入这个领域谋取利益。文化部出台的卡拉OK进行管理方案,会形成垄断。首先,对卡拉OK曲库进行事前审查和许可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其次,不能因为市面上有个别的不健康歌曲就要求对所有的卡拉OK曲库进行审查,并进行所谓的“曲目单管理”。他们衡量的标准是什么?这凸显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思维模式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资料:MTV侵权案诉讼大事记
√2004年12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新世纪钱柜放映三首MTV侵权要求赔偿15万元,法院判决三首MTV共赔偿1.6万元。
√2005年5月30日,上海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某卡拉OK公司败诉的判决,并判赔每首MTV人民币1000元。
√2005年7月23日,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民向济南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天甲百乐门等11家量贩式KTV歌厅索赔一案,济南市中院已对其中9个案件作出判决,要求济南市天甲百乐门等歌厅立即停止侵权,并以每首单曲2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责编: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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