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被《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非法用工,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两名记者,共索赔3000万元。被诉记者个人资产已被受诉法院冻结。(8月28日《新京报》)
鸿富锦提起的这起名誉权诉讼,确实非同寻常:新闻侵权官司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索赔达数千万元、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等信息,都足以让记者们心惊胆战。然而,在我看来,这起诉讼倒更像是一个噱头。
根据常情,记者并不是富人,可能没有哪个记者拥有上千万的财产。在中国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的都极为罕见,原告的3000万元赔偿主张根本没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我相信作为原告的鸿富锦也很清楚。而且,在法人提起的名誉权诉讼中,是不像由自然人提起的名誉权诉讼那样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鸿富锦主张的天价赔偿,必须是实打实的,必须要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然而,非法用工的报道给鸿富锦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失,相信原告鸿富锦将不易证明。因此,鸿富锦起诉记者,主张千万赔偿,最多是虚惊一场,被告实不必多虑。
鸿富锦不起诉新闻单位而直接起诉记者,令很多新闻从业者十分不解、不忿。这完全是一种误会。确实,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行为责任应由新闻单位承担。但对鸿富锦来说,选择被诉对象完全是一项诉讼权利。其可以诉报社,也可以诉记者。但是,就原告对记者的起诉,即使记者撰写的报道有问题,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法院最终也只能判决新闻单位承担责任,而不会判决记者承担侵权责任。在程序上,就鸿富锦对两名记者提起的诉讼,可能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新闻单位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也可通知记者所属新闻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原告只诉记者而未诉新闻单位的情况下,新闻单位《第一财经日报》主动要求参加诉讼,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记者的精神呵护。
对这起新闻官司,媒体没有必要反应过度。被人起诉,并不意味就一定有问题,被起诉也并不意味着就会败诉。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肯定会触动报道对象的利益,报道对象作出反应,包括以诉讼的方式作出反应,是正常的。被诉没有什么大不了,不是洪水猛兽,并不可怕,从容应诉就是了。至于法院冻结被告资产,这作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通常是以原告提供等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的,也属正常的司法行为。
对新闻单位和记者来说,被诉后首先需要检视报道是不是确实有问题,如果确实有问题,可主动更正或发表声明,给予报道对象回应的机会,争取能够与原告达成谅解;如果认为没有问题,上法庭据理力争就可以了。当然,为了避免涉诉以及在诉讼中不致陷于被动,新闻单位和记者有必要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有随时准备防范和应对诉讼的意识。即使是对法庭的判决,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应有平常心,要认识到某一个判决仅仅是某个或某几个法官的认识和判断,而不一定就是真理。
当然,对这起看似噱头的新闻官司,人们也不能等闲视之。人们需要观察鸿富锦兴诉的目的,究竟是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寻求司法救济,还是有其他“醉翁之意”。 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
记者报道富士康案遭三千万索赔 报社谴责 言论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每天“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海”)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鸿富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点击详细
劳工权益到底应该由谁来保护呢?不外乎法律、政府、劳动者自身以及各种社会监督力量。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劳动者自我维权的成本还太高昂,途径也很有限;受错误政绩观的引导,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劳动者方面缺乏积极性,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却显得热情有余;《劳动法》的立法本意虽然是保护劳动者,但在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至于舆论监督,从富士康起诉记者这个案例中,就不难看出一些端倪。看起来,要想还清欠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点击详细
[责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