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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王媛英记者李凌鹏)副总跳槽出去成为竞争对手,原单位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昨日,武侯法院一审宣判,由于原单位没支付该副总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副总跳槽成对手 单位索赔
成都某旅游公司诉称,2002年7月10日,他们公司和谢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聘他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将散客组团赴西藏旅游。当时,合同约定除非因为公司原因,谢先生辞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旅游及相关行业,否则就要向公司缴纳5万元的违约金。但今年2月13日,公司发现谢先生在留下一张日期为2月6日的辞职书后不辞而别。同时,公司还发现,谢先生带走了大量公司客户资料,并删除了公司办公电脑中的客户数据。不久,谢先生进入另一家旅行社和公司开展竞争性业务。今年3月初,谢先生利用公司客户资源,向公司上家打电话承接了一个西藏游旅行团。幸亏上家及时发现谢先生跳槽,才取消了合同,将业务转给他们公司。经过劳动仲裁后,今年5月9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谢先生赔偿违约金5万元并交回公司客户资料。
单位没给补偿金 限制无效
“公司早就知道他辞职的事情。”谢先生说,公司对他的去向一直很清楚,并非所谓的“不辞而别”。另外,他辞职完全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所以,并没违约。而公司从没向他支付过经济补偿金,而单方面要求他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是不公平的。
昨日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防止员工跳槽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竞业限制条款因为缩小了员工的就业选择权,所以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也只在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后才生效。本案中,公司从没给谢先生发放经济补偿金,虽然谢先生跳槽违反了当初劳动合同中的书面约定,但并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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