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城市共同抵制KTV版权收费 音像协会坚称合法


http://news.tom.com  2006年11月23日 10时42分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K厅版权费如果真的实行,不知道12元包房费会不会摊到消费者头上。龚吉林/摄

质疑中国音像协会收取K厅版权费合法性

■新快报记者 陈琦钿 通讯员 李洋

因质疑中国音像协会收取K厅版权费的“合法性”,包括钱柜、金矿、朝歌在内的广州一百多家K厅将有可能集体拒付“12元/房/天”的卡拉OK版权费。而该做法昨日得到了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在内的全国十几个城市 文化娱乐协会的“声援支持”。

据了解,昨日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已代表这百余家对版权费提出疑义的K厅,向文化部、省文化厅、市文化局、广州市版权局等送交了《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问题的意见(声明)》(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表示:“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而北京、上海、杭州、长春、南京、武汉、郑州、西安等城市多家娱乐行业协会均在该《意见》上签名,表示支持广州的做法,共同抵制“12元包房费”。

关于版权费的三大质疑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表示,K厅经营者们坚决拥护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该协会在《意见》中提出了3点质疑———

一、未登记社团怎有权制订收费标准并收费?

本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同时提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为此,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指出:到目前为止,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处于筹备阶段,还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依照有关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将其登记证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也没有将其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因此,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还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既然其尚未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就无权收取任何卡拉OK版权使用费,也无权委托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收取。

而让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大打问号的是,本次国家版权局出台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是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订的。“一个还没登记的社团,怎么有权来制订《标准》,而国家版权局又怎么可以予以审核通过呢?”市文化娱乐业协会问。

二、“12元/房/天”的收费标准是怎么制订出来的?

从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 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因此市文娱协会认为:不能简单地随意地把K厅版权费的收费标准确定为‘12元/包房/天’;这样的收费标准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完全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市文娱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就“12元/房/天收费的制订依据是什么”,前不久国家版权局的新闻发言人解释称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但究竟如何计算,却至今没有在公示中说明。

而且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市文娱协会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订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三、以打包的形式收费是否公平合理?

市文娱协会还认为:以打包的形式收费,意味着卡拉OK业主可能会为没有使用的歌曲支付版权使用费,而有些歌曲点唱次数很多,最后也只能平分版权费,所以这样的收费形式是不合理的。再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有些民歌流传已久,已无法确认作者,有些歌曲的著作权已超过保护期,这些情况也被包括在12元的收费当中,全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加起来的这部分费用也是不小的一笔数字,将如何处理?

音像协会三点说明

据新华社电针对目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卡拉OK收费问题,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就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是强制性收费、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等三点作出说明。

针对近来有娱乐业者反映卡拉OK收费标准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王化鹏说,国家版权局把音像和音乐作品权利人代表上报的标准进行公告之前,权利人组织和作品使用者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协商。而在公告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也充分听取了使用者或者代表的意见。他认为,目前的收费标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就是否是强制性收费问题,王化鹏说,著作权这个“权”是权利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如果不接受收费,也可以不用协会管理的曲目,切实尊重权利人的私权。

就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问题,王化鹏指出,中国音像协会自8年前就开始筹备音像集体管理并为此成立了筹备委员会,众多权利人公司已经向音像协会授权收取作品使用费。他表示,中国音像协会将尽快向社会公告授权的音像公司和作品名录,但在社团登记程序完成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收费是合法的。

文娱协会

法规问题未解决将拒交版权费

在《意见》中,市文娱协会提出声明:在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协会中的100多个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也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版权费。“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 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将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版权管理司

音像协会在补办社团登记手续

昨日,就广州K厅质疑、抵制“12元包房费”,并获得京沪等十余城市“声援支持”一事,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只作了简单的回应。该负责人表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已在补办社团登记手续,并不是“非法机构”。而在国家版权局关于收费标准的公告中,也声明在该协会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至于收费问题,该负责人称:K厅有权通过行业协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不交版权费,但“拒交也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许用音像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必须经过许可、支付报酬,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广州等城市最后拒交,国家版权局是否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该负责人则并未明确表态,只说:“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有监督的权利。”

专家说法

“12元包房费”不成为强制执行标准

就版权费一事,为什么会有包括广州在内的全国那么多家K厅、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叫板”起国家版权局?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对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喧认为: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磋商上出现漏洞”———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希望借助国家版权局的行政权力完成这项收费,但到目前为止该协会仍是筹备组,未得到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从而在法律意义上不具备收费资格。由该协会来制订收费标准,并成为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费机构”,确实存在“公务不明确,有利用公权满足私囊”的嫌疑。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李颖怡认为,不交卡拉OK版权费与不按照12元的标准缴纳是两种性质。著作权属于私权不是行政指令,版权使用费是权利人与卡拉OK经营业主自由磋商的结果。国家版权局在这个过程中只能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不是收费主体,因此其公布的不高于12元/房/天的标准,只能起到一个趋向价格引导的作用,不能成为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她指出,法律确保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不仅是行业协会,任何一间卡拉OK经营者都有权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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