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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不接纳传染病人(1)

http://news.tom.com  2007年02月05日 16时12分 城市快报
关键字:天津 养老

记者 王丽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都要和托养人签协议

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开业后10日内将养老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备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重新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托养亲属或者托养单位(以下简称托养人)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数额;服务期限和地点;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护理人员只能照顾8个自理老人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能够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4人。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膳食制作和用餐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责编:胡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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