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的政府责任
模糊的政府责任
尽管中国经济多年高速增长,底层劳动者却并未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企业盈余连续多年上升,工资占GDP总额却仅为十分之一。而血汗工厂之类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
苦胆汁总是糟蹋整盘菜。因而劳动合同法在重重争论之后,决定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宗旨,向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遗憾的是,我国劳工制度是一种错位的保护。”董保华却给出了如此评价。
在他看来,倘若将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联系起来,便可以发现一个错误的逻辑:政府管扩大就业,企业管老弱病残。
就业促进法将扩大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甚至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广受诟病的一条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法定原因之外,企业便相当于一个安置中心,要负责员工直到领取养老保险前的整个职业生涯。
这种逻辑被质疑说可能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企业缺乏活力,吸纳就业能力有限——政府承担更大压力,甚至被迫提供更多公益岗位——向企业征收更多的税、赋予其更多的责任——企业更缺乏活力。
事实上,在一个劳动力整体结构是供大于求的市场上,要人为地提高劳动力的价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久而久之,中国就可能变成法国,”一位专家评论说,“那时候要想调整可就难了,因为福利是刚性的。”“我们跟政府之间的责任,到底该怎样划分?”11月19日,在南方都市报在深圳举办的一个有关劳动法的公众论坛上,几位民营企业主讨论道,“政府可不可以不管我们的家务事,而去管其他更大的事情,比如执法,比如各种社会保障?”
在去年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尽管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就收到反馈意见19万多件,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但大多数企业主并未特别在意,而没有企业代表参与起草的法律始终是缺乏充分博弈的产物。直到华为事件之后,企业与劳动者都群起醒悟,但是他们还有机会吗?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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