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川)本报2004年6月报道的《大学生打官司讨1.5元退票费》曾引起读者广泛关注。因管辖问题,此案由原受理法院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移送至西安铁路法院,昨日上午,铁路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原告喇成霖系西北政法学院在校学生,2004年5月20日,他在西安火车站售票处购买了2004年5月21日西安至咸阳的7541次火车票一张,票价为2.5元,因临时有事,原告又于20日退票,然而,他被告知要收取退票费2元。对此,原告认为对方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遂将西铁分局告上法院。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喇成霖及两位同是大学生的诉讼代理人均认为,根据原国家计委2003年1月7日作出的《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等法律条文,他购买的价值2.5元的火车票,其退票费最高不得高于0.5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火车票退票费至少1.5元。
西铁分局辩称,火车站收取退票费有《铁路法》作为法律依据,有法律效力。经过约两小时审理后,法官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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