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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昨联合宣布——— 新华社电 国务院台办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台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宣布,将于2005年秋季开学开始正式实施在大陆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学生与大陆学生同等收费政策。 这是祖国大陆方面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国民党等三党领导人共识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举措包括:一、调整对台湾学生收费政策。自2005年秋季开学开始,对已录取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湾地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台湾与大陆学生学费标准一致。二、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自2005年起,对到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湾本专科学生、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助)学金。三、对招收台湾学生的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贴。实行同等收费标准后,考虑到台湾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为鼓励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国家对招收台湾地区学生的大陆普通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贴。 国台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祖国大陆热忱欢迎台湾青年学生来大陆高等院校求学深造,并呼吁台湾当局切实关心台湾青年学生的切身利益,及早认可台湾青年学生在大陆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学历、学位。 为解决新措施实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关方面还公布了咨询监督电话。国台办:010-83551807;教育部:010-6609788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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