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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官员再释独身女性可生育:捐精者可不尽父责
http://news.tom.com 2002年11月20日08时31分来源:人民网

长春11月19日电昨天,就“独身女性可生育”这一规定引发的众多争议,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张满良处长进行了释疑。

    捐精者是不是要尽父亲的责任?

    张处长说,我国法律保护的只是生父和养父,并不保护捐精所致的“生理父亲”。因此,提供精子者不必去尽任何法律意义上“父亲”的义务与责任。

    将来发生近亲结婚怎么办?

    张处长认为,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从2001年8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规定: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采集精子后必须冷冻6个月,经过复检合格,才能使用。所以发生近亲结婚的概率是十分微小的。

    母亲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怎样选择?

    在将“独身女性可生育”这一法条写进《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立法者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母亲的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发生冲突时,就需要有所取舍。这在我国的立法中有先例,如我国的离婚法中,就涉及了离婚权和子女的父(母)爱权的问题,离婚法中“选择”了母(父)亲的离婚权。

    《江南时报》(2002年11月20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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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独身女  生育  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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