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子被骗海外受困 虚假广告让京城某报“受伤”
http://news.tom.com 2003年06月16日04时31分来源:北京晨报赵中鹏 

晨报讯(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侯雪莉)日前,市一中院为被非法留学中介诈骗而受困海外的四个学生讨回学费,为中介做广告的一家报纸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7月5日,某报刊登广告为克拉玛托尔斯克经济人文学院招收留学生。其主要内容为:一次性收费人民币6.5万元,包括学费、住宿费、境外经济担保、护照办理手续及签证手续。广告主为北京市国立电子工程公司文教部。曹亚欧等人依据该则广告,于1999年8月25日与国立公司签订协议,交纳了人民币6.5万元,后该公司将曹亚欧转到乌克兰另一所大学学习,学费、住宿费仍为6.5万元。11月8日,曹亚欧到达乌克兰学习。1999年11月11日,国立公司为其交纳了极少的一部分学费、住宿费后再也没有向学校交纳过曹亚欧的学费和住宿费。无奈之下,曹亚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立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刊登广告的报社承担连带责任。经查, 国立公司已被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并无留学中介的项目,在法院审判时一直不到庭参诉。法院认为,国立公司在隐瞒其无留学中介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收取费用且未依协议支付原告在留学期间费用,法院判决其赔偿曹亚欧等四人19万元,报社未尽查验义务,对此19万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另讯(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佳佳)市民范先生因为某报一则征婚广告亲自跑了趟深圳,结果落了个人财两空。日前,西城法院判决该报社赔偿他的损失。

  范先生看了某报的征婚广告后将照片和约对方来京的1000元机票钱寄到深圳。对方没有来,范先生又亲自找到深圳。可到了深圳,一直与自己联系的征婚人林福娇却无影无踪。上当受骗的范先生将刊登广告的报社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该报社赔偿范先生2360元损失。

  《广告法》相关条款

  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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