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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单士兵
江苏省本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原有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这一改变,体现了政府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体现出对公民私权的保护等积极意义。不过,笔者由此却产生另外一种担忧,那就是取消“男女混住”以后,如何去把那种不登记而同居的“准婚姻”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呢?
根据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也就是说,那种“准婚姻”形式已经在法律规范下找到了自己存在的空间。当男女之间既不是“婚姻关系”,也不再是过去的那种“非法同居”关系时,这种作为事实状态存在着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来对由这种关系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进行规范。否则,既容易造成“准婚姻”主体双方的权益受损,也容易使“准婚姻”主体之外的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这种“准婚姻”主体中的一方如果已有婚姻事实,这是否有悖于原有《婚姻法》中有关“重婚罪”的定论?再如,由于这种“准婚姻”关系的存在,也势必会出现“非婚生育问题”,这些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很难做出合理的界定的。另外,在“准婚姻”状态下如何去界定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如果我们的法律对此不能做出相应规范,势必使那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遭到侵害。
江苏此次取缔这一“不合时宜”的条款,是基于社会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基础上的,但是,取缔之后,有关部门就应对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细节,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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