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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作为试点地区的省市可将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送回到家中,在社区内接受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近年来,北京等地开展了一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月中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被列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
按照初步构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参照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届时,街道、乡镇司法所将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的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新闻链接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病症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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