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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已日益成为市领导的共识。记者8日从第26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日前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各项职责进行“定型”,这意味着我市“政府律师”的角色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政府律师”五项职责
去年5月,市政府设立了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作为常设性机构处理市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一批法律专才承担起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的重任。《工作规则》规定,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五项,分别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为重大决策提供意见
《工作规则》指出,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影响巨大,以及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官”当被告要出庭
目前在行政应诉案件中,民告官但难以在法庭上见到“官”,许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只见委托代理人而经常不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为了使法庭有一个更加公平的审判环境,有关领导也得到庭应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成立之初就积极推动政府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这项制度如今在《工作规则》中得到了规范化。据悉,以规范性文件对此做出规定,这在国内也属首次。
《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仅为1件的必须出庭;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文/张惠屏 陈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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