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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bj.tom.com

男女“口交”抓奸在床不算通奸 台官方解释惹争议
http://news.tom.com 2002年11月12日11时11分来源:中国台湾网

男女“口交”被抓奸在床,不构成通奸罪!日前举行的台湾一、二审法院刑事庭长及法官的法律座谈会,做成了这样的法律统一见解,不过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据报道,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在该座谈会上提案指出,今年6月1日,一名女子与一已婚男子在住处进行口交,被男子的妻子当场抓奸,他们无法判定这对“通奸”的男女是否构成犯罪。

    据报道,当天与会的庭长、法官还为此展开激烈论辩,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进行表决时,全场60多位庭长、法官中,以压倒性的49票通过“非通奸说”。

    同意该说法的认为,“刑法”的通奸罪,是指男女合意发生“奸淫”行为,奸淫则指的是“男女交媾”,口交只是属于奸淫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色情行为,因此不构成通奸。

    台湾司法实务界在得悉法律座谈会做成这项统一见解后,一片哗然,持不同意见者直斥“离谱”,赞成者则认为法官应依法审判,法律既如此明定,法官就应遵循。(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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