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姜国民昨天明确表示,不能因为给予了独身女性生育权,就剥夺其结婚权。“如果‘独身妈妈’此后想结婚,而男方又没有子女,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说,有关《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质疑的,人们提出的那些问题其实都可以解决。第一,知情权及抚养、赡养问题。对此,国家卫生部早有规定,施行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术的,不能给予孩子知情权。男性捐献精子时,就要与相关方面签订协议,作为“生理父亲”,其既无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无要求孩子赡养的权利。第二,二奶借机生子问题。对此,国家卫生部也有严格规定,必须采取‘双盲’措施,即捐精者不知精子将被何人所用,受孕者也不能知道所用精子来自何人,泄露便属违法。“二奶”也钻不了法律空子。 “惟一值得考虑的是,孩子对父爱的要求与独身妈妈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孩子要求父爱合情合理,但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法定权利。如果禁止母亲生育,她的生育权就完全被剥夺了。况且,目前也存在单亲家庭。因此,不能借此而否认这项条款。”张满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张满良告诉记者,目前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对此进行修改,现在,吉林方面尚未收到其反对意见。“谁是该条款的首倡者,可能是偶然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条会被提出来则是必然的。它总有一天会被提上立法日程,不过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