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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女人讲,她不想作爱的时候,即使性交已经开始了,作为男人最好要想清楚要不要进行下去。 星期一,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级法院以6:1票的比例形成了一个决议:即,即使女方开始同意与男方性交,只是中途改变了主意,如果男方还要坚持继续作爱的话,也被认为是强奸的行为。这也是法官Ming Chin总结中提到的。 但是法官Janice Roger Brown反对这种提法。她讲这种提法只是大面上讲了一下,没有给出如何判断在作爱中暴力的具体指导规则。如,它没有给出继续的含义,这个继续到底有多长,十秒钟,三十秒钟,还是一分种?坚持是不是就是强行? 法官Chin记载了加州2000年3月的一个案例。当劳拉提出想回家后,约翰却坚持了性行为至少四到五分钟。当劳拉第三次表明自己要离开时,被告依然坚持作爱,至少又在劳拉身体里持续了一分钟到一分半钟。法官Chin认为这是一种强奸的行为。 法官Brown认为劳拉只是简单地讲,她想回家,而没有明确地告诉约翰她不想作爱。这是劳拉的不当行为与不当用词引起的。而且劳拉的沉默与无效的移动更容易让被告误解。 萨克拉曼多市的副司法部长John McLean认为Brown的议论站不住脚。他认为这个案件只需要一种常识的判断,而且被告的行为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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