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女人”声讨流言 强奸案引发的名誉权官司(图)
http://news.tom.com 2003年03月03日14时47分来源:重庆晚报


金小莉走进法院讨“说法”。记者陆纲摄

    “我被强奸了,她们反而到处说我的坏话,我要告她们!”

    昨日,一宗名誉权官司在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坐在原告席上,南岸区南坪镇某村47岁的金小莉(化名)悲愤难平。在她旁边的被告席上,坐着同村两个女社员——胡某及其女儿王某。

    原告:她们恶意宣扬,我成了人们眼中的“坏女人”

    金小莉相貌端正,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年轻许多。她在诉状中称,去年10月2日深夜,她被本村59岁男子老胡(已被刑拘)强奸。在到派出所报案途中,被老胡的妹妹胡某和侄女王某邀人追踪。在某砖厂处,胡某和女儿王某追上金小莉后,当众宣扬金的隐私;其后,胡某和王某又到金小莉的住家处,公开辱骂金,致使金的邻居乃至合作社的几乎所有人都知道了金被强暴一事。10月5日,该合作社的十几个社员一起来到金家看“稀奇”,说胡某把金小莉强奸了,他们来看看金究竟长得怎么样。

    “由于两被告胡某和王某公开宣扬我的隐私,并公开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我进行侮辱,使我成了人们眼中的坏女人,其行为已构成对我名誉权的侵害。”金小莉诉求: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她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和(茶馆)营业损失1000元。

    被告:我们只是说了她几句,骂人怎么也会当被告?

    由于此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决定实行不公开审理。

    开庭前,记者采访了两名被告。胡某向记者表示,她是被金小莉冤枉的,至于如何被冤枉她不愿多说。

    此前,胡某的女儿王某曾因辱骂金小莉被派出所处以治安警告。站在法庭外,她告诉记者,她和母亲以前从未到法院打过官司,更没想到“骂人也会当被告”。王解释称,她只是在得知金要去报强奸案后“说了金几句”,谁知就被金四处告。后来,在户籍民警的协调下,为了息事宁人,她才接受了治安处罚。

    伤害:流言蜚语给“坏女人”带来的不仅是屈辱

    “树怕剥皮,人怕伤心。”18日,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前,金小莉走进本报接待室,向记者诉说了“流言蜚语”给她带来的巨大伤害:“在我遭受苦难的时候,同为女人的胡某和王某反而四处宣扬我的隐私。我儿子也知道了我受侮辱的事,又气又恨,在床上躺了3天3夜;我本人几天没吃一口饭,不知该怎么办,只知道流泪,后来前夫赶来帮忙,我才强打精神奔走……”

    讲述起那段日子,金小莉数度泣不成声:当时是国庆节,单位都在放假,但自己还是不停奔走,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妇联……反反复复讲述自己的屈辱,请求伸冤,因为又气又急,两次昏厥在民警面前。找到“娘家人”区妇联,面对态度温和的妇联负责人,因为太焦急,自己竟然一句话都说不出来,只有呆呆地望着负责人流泪……“最绝望的时候,我写好委托书委托前夫照顾我的儿子,想抱着血书跳楼!”

    金小莉说,绝望中她也等来了一些转机:胡某最终被警方刑拘,王某也因辱骂金而受到治安处罚。但是,她仍未过上平静日子,“前不久,我80多岁的父母被胡家人喊住辱骂……我的一些亲人听信了传言,竟也不相信我的清白……很多人对我指指点点,逼得我回家只得绕道走,因为我是个‘坏女人’,我赖以为生的茶馆、烟摊再也无人光顾……”

    村民:骂人又不痛,用得着打官司?

    昨日在法庭外,记者还遇见了与当事人同村的6、7个女村民,她们说是被告胡某和王某叫她们来的,其中一人还要作为证人出庭。

    这几位中老年妇女告诉记者,金小莉确实是个“坏女人”。怎么个“坏”法?她们一一列举:有次看到金和老胡站在路边,靠在一起,“看起来”像在亲嘴;另一次看到老胡帮金背东西,金拉着老胡上中巴车;金曾拿着一个什么法律册子对她们说,如果妻子不愿意,丈夫仍强行跟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可以到法院告丈夫强奸。“啧啧,好羞人哟!”“我女儿如果像她那样,早就打死了!”

    她们还告诉记者,她们始终认为胡某母女这个被告当得冤枉:“骂人又不痒不痛,邻里间哪有不磕磕绊绊,吵过就算了,哪想得到还要上法庭嘛!”

    尾声:但愿流言蜚语就此打住

    昨下午6时许,此案第一次庭审结束。

    据参加庭审的人员介绍,法庭上胡某不承认辱骂了金小莉,王某则承认骂过几句。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初步达成了由被告在法庭上向金小莉赔礼道歉、不再向外扩散的协议。

    至此,这起案子金小莉似乎已取得了“胜利”。然而,当记者采访走出法庭的金小莉时,却从她脸上看不到一丝喜悦或放松的表情,仍然是一脸的焦虑:“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该怎么办嘛?”

    站在记者面前,她显得疲惫不堪,说话也有气无力:“我晓得我今后无法再在村里平静地生活。骂人者即使道了歉,也永远无法弥补我心中的痛……”

    记者刁竹

    编辑一句话点评:人言可畏,而往别人伤口上撒盐的人言尤其可畏;恶意宣扬别人隐私者固然可鄙,而趁机起哄和无知无情的旁观者同样可悲。

    小心祸从口出

    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锐伟:这个案子发人深省并具有普遍意义——一方面,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讲,人与人之间应彼此尊重,不能因鸡毛蒜皮小事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使用肮脏语言辱骂他人或宣扬他人隐私,这与社会文明格格不入,也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宣扬他人隐私,甚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就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社会的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但目前仍有不少市民固执地认为,吵架骂人是人与人交往中的家常便饭,不伤筋动骨、危害他人身体,因此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无知的表现。但愿此案能带给大家思考,同时也告诫那些喜欢搬弄是非或出口成“脏”的人,小心祸从口出!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教授:根据民法学原理,隐私是指男女私生活及奸情方面(包括通奸、强奸)的内容。隐私权是名誉权的一部分,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他人的隐私公诸于世,否则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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