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青年贴广告卖器官续:我国无相关法律禁止
http://news.tom.com 2003年06月16日12时29分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刘影 实习生戴莹 沈家驯) 继本报6月14日头版报道了无知青年欲卖器官的新闻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市民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情况,表达自己的观点。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一位李姓先生致电本报,他认为肾为人体的自有器官,周某自愿捐赠或卖出是他个人的权利,社会不应过多干涉。而更多的人则表示,肾是构成一个人生命完整之所在,卖肾从人伦道德上来说是说不通的,全社会应该共同谴责和抵制这种行为。

  为此,记者还咨询了湖南省万和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他告诉记者,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我国目前尚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我国也没有加入相应的国际公约。但是,人体的器官和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因而出卖自己的人体器官和伤害人的生命一样是违法的。目前,我国器官只能协议捐赠,不能买卖。另外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了类似的意见,他们都希望我国能尽快的完善这方面的法律,使人们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记者还了解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有了相关的条列,《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条列规定任何人买卖器官均属违法,首次定罪可判罚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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