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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人控告强奸,辽宁省朝阳市某区法院的法官肖某用三年的时间力图证实自己的多次嫖娼行为,想以“嫖娼”的争辩来抵赖“强奸”的指控。这是7月21日《北京青年报》一则新闻“女孩儿控诉遭强奸,法官三年求证自己是嫖娼”的内容。
从报道中可知,按判决本案的检察官解释,各种事实表明,其实无论这位前法官的嫖娼行为是否存在,都基本无碍于对其强奸行为的定罪。因此我认为,这位前法官的“求证”,一方面说明了他本身法律水平的低下,同时也是侥幸心理也作祟。
鉴于此,虽然通过这种“求证”试图证实自己并无强奸罪,是这位前法官的个人权利,但有关部门仍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平息这个事端,制止这场闹剧。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法官的职业行为作为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原则的“外化”,因此法官的形象极为重要。美国的《法官行为准则条例》就明确规定:“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均应当避免不当行为或留下不当行为的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形象决定印象,法官必须有可以信赖的形象,因为“信赖”是公正制度得以执行的心理依托。信赖,不仅来自于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条文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论和技术并不十分了解,所以对司法公正性的判断往往是朴素的,很大成份上是来自于对法官的信赖程度和形象评价。——虽然从形象判断本质也许是不正确的思路,但理性的社会公权机构,必须承认这种现实思维方式的存在。
这体现了公众对法官的法律素质之外的道德素质要求。法官等司法人员决不能只成为“法律机器”,道德自律意识甚至“廉耻”意识同样也是重要的。嫖娼这种行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不算犯罪,但在人们的眼里,这种行为是很“脏”的,严重影响到人的形象。因此,这位法官的“三年求证”,虽然是以法律的名义,仍然很让人恶心。对于百姓来说,如此不顾廉耻的法官——哪怕是前法官,也将使司法从业人员在他们心中的形象打些折扣。也许从这个意义上说,朝阳当地的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措施制止这场闹剧,严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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