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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邢泉】被告人武某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低价出售货物的方式获利人民币338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天上午,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大量证据,被告人辩称他并没有故意低价销售货物,仅是“随行就市”进行销售而已。法庭主持进行了相关的庭审程序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武某与本案受害方黑龙江省某公司的副总经理孟某相识后,双方商定由武某以代销的方式,在津为受害方销售木筷及木材,武某为获利以低价位将受害方货物销出,仅得款500余万元,当受害方找武某追索其他货款共计338万余元时,武某以回家取票据为由逃脱,后以关闭手机、变换居住地点等方式躲避受害方工作人员追讨债务。后受害方向公安机关报案,武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武某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辩称其仅是“随行就市”销售货物,并没有从中渔利。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武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方33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法院应依法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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