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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记者仇玉平7月4日报道]中国校园犯罪正在日益增加,社会各界对此忧心忡忡的同时,更对已往将犯罪学生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表示了质疑。
在为犯罪学生寻找出路的探索中,南京和北京的司法机关先后出台的针对犯罪学生的暂缓政策曾赢得了热情的赞扬和善良的期待。但与校规的冲突和于法无据的尴尬,使这些政策遭遇困惑和矛盾,也许是一时糊涂的学生们注定走上被刑事处罚接着被开除学籍的“华山一条路”?专家说,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现状:校园犯罪愈演愈烈
7月4日,河南新闻界曝出一条新闻,曾轰动省会郑州市的校园女生凶杀案告破,凶手竟是郑州一名17岁的男中学生,而起因仅仅是男生想和该女生恋爱未果。
现年17岁的犯罪嫌疑人普某,是郑州铁路某中学初中学生,平时爱浏览黄色网站,中毒颇深,心理一直不健康。他一直暗中喜欢本班的一个女同学,今年5月20日,学习成绩不好的普某发现自己暗恋的女同学李某喜欢上别人,决定第二天把暗恋对象女同学李某强奸后杀死,然后自杀。
5月21日下午,普某上学时在学校附近的商店,购买了行凶物品,藏在该校内一间小屋里,当日下午放学后,普某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小屋内,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普某将李某掐死。
这只是校园犯罪愈演愈烈的一个缩影而已,记者在朝阳检察院“女子审控组”了解到,在短短半年中,该专案组连续受理了7起在校女大学生盗窃案,占女性盗窃犯罪案件的50%。这些女学生受过良好教育,就读于名牌高校,其中不乏学生干部、正在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或即将为人师者,可她们却在花样年华身陷囹圄。
在京城高校云集的海淀区,区法院刑二庭的贾法官告诉记者,像前面这样的学生犯罪的类似案件,区法院去年审理了几十起,而且就案件类型来看,杀人、抢劫、盗窃、强奸不一而足,几乎涉及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类罪。
各地的有关校园犯罪的统计也印证了这位法官说的话,使得中国学生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上海检察机关的最新统计表明,2000年至2002年三年中,由公安机关提请、经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大学生共有48人,而1997年到1999年的时候,批准逮捕的大学生不过14人。而南京浦口检察院最近调查发现,该区大学生犯罪案件2001年较2000年上升了300%,2002年又较2001年上升120%。
记者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大学的康树华教授那里,得到了一份更全面的统计,康教授曾作过一项调查,在1965年,青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
被人们视为未来和希望的学生频频涉足犯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从诸多恶性案件中,不少专家探讨出了校园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心理缺陷被看作最重要的原因,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教授张吉连说:“中国的学生特别是大学生,虽然已远离父母,但长期的个性压抑和独立人格丧失,使他们心理上并未断奶。”同时,社会转型使得学生们曾经有的道德理想不断被肢解,各种各样的社会变化和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变得混乱。
“加上非法出版物及淫秽网站的一度混乱,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诱惑刺激,结果失去理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这样指出。
教育体制也存在诸多诟病。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认为,教会学生做人之道,使他们真正成为心智和人格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是教育机制中不容忽视的课题。
争议:一棍子打死做法遭质疑
对犯罪学生如何处理,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传统观点认为,学校只是教育场所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围墙,学生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绝对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
正是在这样一种观点的指导下,以前校园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出发往往是“批评—处罚—送工读学校—进少管所”,而被看作已成年的大学生们也只有“华山一条路”可走:被追究刑事责任,接着被学校开除,扫地出门。
犯罪学生被处罚,被开除学籍,这种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置疑,在教育专家看来,这是非常残酷的,当法律已经对他们进行处罚时,学校还要开除他们,依据何在?
北京大学康树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在校学生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化也没有完成,所以对他们的犯罪,社会要承担较多的责任,而不是让这些年轻人为社会化的偏差承担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界对此问题的探索和努力一直没有停息。当今年南京和北京的司法机关先后出台针对校园学子的暂缓政策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阵阵喝彩声。
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生还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起诉”考察5个月的意见。
无独有偶,今年参加高考的北京女孩李娟(化名)涉嫌盗窃,北京丰台法院审理此案时了解到她平时学习不错,考上大学的可能性很大,只是一时冲动做了错事。决定对李娟实施丰台法院在今年年初出台的暂缓判决制度,先让她参加高考,根据延缓期间的表现再决定对她实施何种处罚。
一南一北两地暂缓政策的出台显然给这些“生命不能承受法律之重”的学生们指出了另一条道路,康树华教授认为:“南北两地的暂缓政策实质上是对以前一棍子打死犯罪学生做法的质疑。”
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犯有轻微过错的学生的确无逮捕的必要,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是执法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即通过“帮教”而非“重罚”,宽容地认定和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
“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南京经济学院法学系青年学者徐升权认为,刑罚演变的共同趋势之一是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在现代社会,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指出,实践证明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也并非唯一办法。因此洪教授认为:“如果施之以教,在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并具有悔改之意后,采用暂缓起诉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矛盾:校规、法律关系如何摆正
司法机关的暂缓政策看似给污点学生指出了希望之路,
但困惑随之而来。浦口区检察院副检查长黄兴武向媒体承认,针对大学生的“暂缓不起诉”,现在并没有完全收到预期效果,最大的原因是刑事处罚与教育部门行政处罚之间的矛盾。
今年3月30日,南京“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浦口区检察院举行成立大会时,浦口区检察院的一份《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建议:暂缓不起诉期满,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一些与会高校领导当场发表了自己的“担心”。南京某高校领导认为:校有校规、校纪,在校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都可能开除,而实施了从社会危害性上远远超过违反校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学生,却有保留学籍,继续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对此,学校该如何进行平衡?
千龙网记者找到了教育部1990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必须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在南京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中,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形外,还规定“二次考试作弊”、“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请人代考”等同样也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
2003年1月7日,南京那名被施行暂缓不起诉的学生能保住自己的学籍,是浦口区检察院副监察长黄兴武亲自到学校去了3趟,主诉检察官跑了5趟,校方在经过反复考虑后同意作为一个尝试的结果。显然,学校并不愿意因为检察机关的决定而突破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
对此,支持暂缓政策的专家们认为,作为载承宽容和理性之理想的大学教育,理应首先在道德教育而非“用重典”上用力。大学应当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其实施帮教挽救,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不是简单地开除了之。
千龙网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这样一个例子,北京某大学一男学生,曾六次偷盗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收审,学校老师赶到派出所,向民警证明该学生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回去后可以继续教育,该生回校后,学校对家长说,因为学校作了工作,公安机关才没有进一步追究你孩子的责任,学校给你孩子抹去一个一生中的污点,你将孩子领回家去吧。家长感激涕零办理退学手续,把孩子带回了家。可这个学生离开学校不久又被公安机关抓住,要判刑,可这回跟学校没关系了,因为他不是在校生,属“社会闲散人员。”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测量与评价所所长徐燕教授指出,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暂不开除,而是通过帮教,公平、公正的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这不仅保护了学生本人,而且还保护了国家的人才资源。
呼吁: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急待完善
可以预见,那些受到刑事处罚的学子们重入社会将遇到不小的障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不分成年犯还是未成年犯。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测量与评价所所长徐燕教授认为,不管是南京的暂缓起诉,还是北京的暂缓判决,甚至之前的河北让轻微犯罪的大学生承担社区服务工作,都是为了给这些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的学生们得以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
与此同时,青少年犯罪研究学者也指出,在法制社会中任何的司法活动都应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运作,但这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的,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暂缓判决、暂缓起诉以及像“社会服务令”这样的非刑罚处罚,虽然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但目前都处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审判工作,海淀法院一位从事了8年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感叹说:“有时候我觉得,用成年人的刑罚去判处这些孩子,的确太重了,而处罚的效果也很难说。”
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教授告诉记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方式和结果应区别于成年人,这是国际司法中已形成多年的惯例。在我国,至今还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法律法规仅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解释等。
这些法律规定只是对未成年犯的处罚简单地规定了从轻原则,但没有细化,这远远不够。肖建国教授建议在以后的青少年立法方面,应该确立取消犯罪记录的原则,不让刑事污点载入档案,不让成长的代价成为他们继续成长的障碍。
另外还有的专家提出,可以适当扩大未成年人的外延,西方一些国家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是23岁。所以大部分在校学生仍然是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就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而不会引发争议了。
采访中,专家们都乐观地预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体系的深化改革,大学生心理咨询体系的逐渐完善,大学生的社会化将走向成熟,大学生犯罪会得到遏制,社会对待犯罪大学生的方式将会变得更加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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