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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王敏特约记者青兴海) 昨日,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对该市影响较大的少年匕首夺命母亲情人一案(本报8月1日报道)一审宣判:被告人章咏(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章咏与好友一道回家,见被害人张某某与其母正在床上睡觉,被张某某充当第三者的行为激怒,章咏从卫生间拿过匕首一把,将张某某右小腿刺伤,致其下肢窝处动、静脉刺断血流不止。章咏见状用毛巾交其捂住伤口,并与其母等将张某某送到广元市急救中心救治,但张某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案发后又能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件。考虑到出事后章咏能积极参与救治被害者,事发现场人员缺乏急救常识也是导致被害人进院时血液即将流尽而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因素之一,同时本案涉及社会道德等诸多具体情节,故对章咏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审判长讲述判决出台内幕
“17岁少年匕首夺命母亲情人”一案,在广元反响很大。昨日,法庭宣判后,此案审判长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邓兴海接受了记者采访。
邓兴海说,按《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期应在10年以上,对被告人章咏的从轻处罚,合议庭基于以下两点:
一,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控方)还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辩方),法院采信了控方的观点:1.法医尸检鉴定结论证明死者伤系暴力刺击造成;2.现场目击证人(章咏之母等)证实,章咏“手握刀直接朝张某某的小腿处插下去”;3.综合分析案情,章咏有伤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二,法定从轻的几个情节:1.章咏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2.张某某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对事件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3.事发后,章咏主动救助被害人;4.经法医鉴定分析,现场人员均缺乏正确的急救常识,也是造成被害人最终失血过多死亡的因素之一;5.章咏属未成年人。
特约记者青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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