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记者近日收到了海南省万宁市某镇的一封特殊来信,其中涉及的法理人情引发了海南法律界的一番大讨论———她究竟能不能给在押的“丈夫”生个孩子? 想要孩子已经很久 1994年,岳兰认识了邻村的杨文。1996年11月14日,岳、杨两家正式订亲。这一天岳兰住进了杨文家为他们准备的新房。他们没有领结婚证。 杨文大约是1997年2月被公安局抓获的,那时他们刚订亲三个月。岳兰听村里人谈论杨文的事,知道了杨文曾伙同他人抢过别人的钱。 岳兰拿出杨文在狱中写给她的信,厚厚的一叠,捆扎在一个塑料袋里,这些信已支撑她苦苦地捱了5年。相恋两年加上短暂三个月里的“新婚”恩爱,令岳兰留恋至今。 提到孩子,岳兰苍白的脸上泛起一丝光亮,第一次露出轻松的笑容,她说她很喜欢孩子,更喜欢男孩子。萌生“生孩子”这个念头已经很久,她没有和父母商量,也没有告诉杨文。 犯人有没有生育权法律界人士起争论 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王龙奎律师认为,杨文应当享有生育权。因为我国《刑法》中关于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内容中不含有剥夺犯罪分子生育权的内容。 不过,由于杨文和岳兰并未领取结婚证书,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岳兰与其“丈夫”必须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取得结婚证后,才真正享有生育权。 本案特别之处在于岳兰的“丈夫”是已经在监狱执行的犯人,因此他要想与岳兰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监狱的配合基本是不可能的。 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朱圣涛律师则认为,刑事重刑犯甚至死刑犯是没有生育权的。 首先,刑罚是针对犯罪分子最为严重的国家强制措施,尤其是重刑犯甚至死刑犯,对社会及他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对其采取长期、无期、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等措施,强迫教育改造,甚至剥夺其生命权来惩罚。 其次,人身自由与生命是人生最基本的权利,而生育权是人生长至一定阶段才具有的权利。自由权甚至生命权都被剥夺了,何谈生育权。(编辑 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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