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新浪网律师通过传真和特快专递形式向搜狐公司发出最新侵权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敬启者: 我们是新浪网律师,受新浪网委托向贵公司发出侵权通知(传真并邮政快递)。贵公司在2002年1月24日新浪网已经针对贵公司侵权行为提出诉讼后,依旧继续抄袭新浪网短信频道创作并上载的手机图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数字化形式展现的手机图片应当作为一种美术作品受到保护。贵公司负责人通过媒体表达的"现在网络知识产权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手机图片谁都没有版权" (搜狐网站转载发布地址it.sohu.com/27/70/it_article15927027.shtml )观点,全面否认了网络作品创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2、5、6、12款的规定,贵公司网站未经许可,在新浪网起诉后继续抄袭新浪网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的行为,已经再次侵害了新浪网对此类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著作权。 新浪网对贵公司网站无视中国著作权法,无视新浪网先前的多次侵权通知(2001年10月)和诉讼指控(2002年1月24日),继续侵害新浪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表示震惊。新浪网再次向贵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贵公司立即停止抄袭新浪网网页作品行为,并于2002年1月30日前移除贵公司网站所有侵权图片; 二、以书面形式向新浪网道歉,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抄袭行为。 希望贵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此事。(附,搜狐抄袭页面地址提示,及新浪网创作发表在先的对应页面地址提示) 顺颂业祺!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童明友律师、崔国斌律师 2002年1月29日 根据新浪网获得的证据显示,搜狐网短信频道在2002年1月24日后继续抄袭了新浪网短信频道下列原创图片: 1.搜狐Siemens待机图片栏目的下列图片: sms.sohu.com/siemens/logo.php?type=1&class=00011000&order=id&page=2 搜狐编号:33997 抄袭了新浪网Siemens标准待机图片栏目的下列图片: sms.sina.com.cn/cgi-bin/sms/smspic.cgi?spec=6&type=0&page=47&sort=1 新浪编号:2003 2.搜狐Nokia经典大图栏目的下列图片: sms.sohu.com/ems/0/6/id/000110003.html 搜狐编号:34055 抄袭了新浪网Nokia传情贺卡栏目的下列图片: sms.sina.com.cn/cgi-bin/sms/smspic.cgi?spec=3&type=0&page=134&sort=1 新浪编号:3723 3.搜狐Nokia经典大图栏目的下列图片 sms.sohu.com/ems/0/6/id/000110003.html 搜狐编号:34049 抄袭了新浪网Nokia传情贺卡栏目的下列图片: sms.sina.com.cn/cgi-bin/sms/smspic.cgi?spec=3&type=0&page=129&sort=1 新浪编号:3638 新浪网律师向搜狐发出最新侵权通知(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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