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3月9日消息: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根据宪法和法律,草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草案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