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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受严格管理

资讯 北京商报网 2018-09-22 09:32

北京商报讯(记者卢扬金延娣)9月20日,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并且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规定》显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在监管方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聘用的境外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管理措施。另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拟播出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重播重审,重审时发现节目聘用的境外人员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重播该节目。而在备案方面,每部国产电视剧与每期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均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责任编辑: 3980S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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