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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袁嘉:占据持久优势地位的超级平台,理应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

资讯 TOM    2021-01-21 13:23

 

川大袁嘉:占据持久优势地位的超级平台,理应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

数据作为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平台经济服务质量的内在要求。2021年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 研讨会。

研讨会上,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就欧盟竞争法最新探索成果进行分享,将欧盟发布的《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两项草案,结合互联网平台关闭第三方接口(API)进行讨论。

袁嘉指出,《数字服务法》与《数字市场法》两项草案的颁布,作为欧洲数字战略的一部分,被视为欧盟20年来首次对互联网规则的全面改革。

以《数字服务法》为例,其立法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及其基本权利;提升互联网平台透明度,明确互联网平台责任框架;提升网络环境可预测性与透明度;在单一市场中促进创新,增强竞争力。《数字服务法》明确,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互联网平台、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在数据市场占据持久的优势地位,理应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

《数字市场法》则将大型数字平台界定为 “守门人”(Gatekeepers),这类企业通常经营一项核心平台服务(网上中介服务、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视频分享平台、号码独立的人际沟通服务、操作系统、云计算、广告服务等),这些服务是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大型数字平台将网络效应嵌入到自己的平台生态系统中,从而在数据市场占据或预期占据根深蒂固的持久地位。

《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目标在于:确保达到“守门人”标准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确保数字市场竞争性、公平性与开放性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守门人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守门人不得使用从其企业用户获得的数据与之竞争;守门人不得限制其用户访问其可能在守门人平台之外获得的服务。一旦平台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将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面对相关主体的系统性违规,委员会也有权对采取结构性与行为性的额外补救措施。

随后,袁嘉结合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捆绑搭售案、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在线搜索广告竞争对手案,以及近期欧盟委员会反垄断事件进行分析。他认为,过去五年间,欧盟被认为是全球范围内对互联网巨头处罚最多、数额最大的机构,然而依靠原有的反垄断执法模式和事后监管的思路,欧盟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诸多反垄断问题,因而需要及时提出系统性的反垄断规范予以回应,《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便是欧盟在系统性反垄断领域的最新探索成果。

由于平台经济带来的竞争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此前,大型数字平台如Googl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Facebook限制和屏蔽第三方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在我国,作为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实施了与Facebook类似的垄断行为,前后封禁了钉钉、抖音、飞书、小红书等多个第三方应用;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不胜枚举。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当前常见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封禁“等行为,是典型的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行为。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只有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数据开放与共享,才能助力平台经济的创新与长远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WY-BD

责任编辑: WY-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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