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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道研究院:聚焦无限责任企业 转让有风险

资讯 TOM    2021-05-06 15:31

当一家企业无法经营或者处于闲置状态时,如何处理就成了企业主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闲置的企业有两种处理方式:转让或者注销。而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暂缓,个人独资企业成为稀缺资源,“转让”则成为当下不少财税公司瞄准的业务,并作为主力产品推出。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无限责任企业,无限责任企业转让这一行为本身存在较高的风险。

无限责任企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存在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类似无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不称为公司,而是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无论是无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企业,其法理层的共性都在于企业主的无限责任。此“无限”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对公司而言不能仅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如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由股东来清偿。第二,对股东而言,既不能以其出资额为限,也不能以特定财产为限,除法律规定不能用来清偿的个人财产外,股东的任何财产都可用来抵债。所以,对于无限责任企业而言,股东责任过大,股东存在身无分文的可能。

即使无限责任企业存在上述风险,但是它同样具有信用度高,股东经营谨慎的优势,即风险与收益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当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紧密相连时,个人的责任会促进股东在经营方面更为谨慎。

举例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用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无限责任企业则无需考虑。对于一些高科技风险投资的行业,无限责任企业是公司获得高信用的选择。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本、人力、场所等往往是设立企业的障碍,但无限责任企业不像其他形态的公司,它设立门槛低,操作简单,更适合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无限责任企业对其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无限责任企业优劣鲜明

无限责任企业优劣势鲜明,一方面它具有设立简单、管理集中效率高等优点,如:

1.无限责任企业的设立简单易行。它不要求必须具备最低的总资本额,且只要提供:(一)投资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样的情况下,如果设立有限公司,则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一)公司法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二)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人、监事、全体股东的资格证明文件;(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以及租赁合同)等。

普道研究院:聚焦无限责任企业 转让有风险

从流程图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更为严格,整个设立流程最长会持续约15个工作日,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最快1天即可办结。此外,无限责任企业没有股权的问题,不涉及股权转让。所以,从无限责任企业的成员、设立程序以及资金等方面来看,无限责任企业都相对容易。

2.无限责任企业控制相对集中。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由于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经营权全部由一人掌握,这种权利高度集中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保护所有人对企业的控制。

3.无限责任企业的信用高于其他类型公司。无限责任企业的所有人对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无限责任企业的债务是由所有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清偿的,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具备信用坚厚的特征,或者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则该企业的信用会大为增加。因此,无限责任企业的个人信用在某些情况下,会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总资本额信用更高。

但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弊端也相对较为鲜明,具体来看:

1.无限责任。无限责任企业的所有人要负责所有企业债务的清偿。所以这样重的财产责任往往使人望而生畏,不敢采用无限责任企业这种形式,所以无限责任企业的数量相对还是较少。

2.筹资困难。因为无限责任企业的资本筹集只限于内部,所以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同时,无限责任企业的股东通常仅为一人,而法律中一般都未规定无限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额。所以通常情况下,无限责任企业的规模都不是很大。

3.在转让中法理界定模糊。因为我国民事实体法对无限责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进行了否定,并未赋予其法人地位,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进行了优先肯定,造成了实务中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案件存在着不甚一致的看法。而且相关法规在立法层面存在着一定的空白。

无限责任企业存在无限责任风险

此次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模式的大规模爆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出于财税管理的考虑。在当下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暂缓的环境下,已核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貌似成为了最佳备选方案。但事实真的如此么?

我们以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郎咸平诉馨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馨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公司的所有人依然面临着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的债务承担以及连带责任风险。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起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时股东有责任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不能证明,则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无限责任公司存在着无限责任风险问题,因此并不建议企业主购买,如个独、一人有限公司等。如果坚持购买,一定要全盘考虑优势与弊端,同时与出让方厘清过往义务的承担与分割。

无限责任企业转让风险分析

普道研究院认为,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例,在无限责任企业转让的过程中,主要有四大类风险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1.注册资金缴纳的责任风险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的,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责任。换言之,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人在转让发生时未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相关出资义务将由转让后的受让人继承。此外,转让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益不会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而是会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级差接近20%。

2.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的税务检查和相对应的风险

税收债权的一种,即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权利。由于个人转让债务连带性的特征,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受让方会连带承担相关税务风险。

3.原企业主随意签署合同带来的经济风险

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人(原投资人)向受让人(新投资人)转让其营业财产时,双方会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然后履行财产、客户关系和转让价金等交付手续。但是,在转让后,当债权人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到期债务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会发生推诿和争执。受让人认为,企业的债务系转让前的债务,应当由转让人负责清偿;而转让人认为,营业已经转让给受让人,投资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受让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债权人不得不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来回奔波讨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此情况下,如果原企业主随意签署合同,会造成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债务权属问题划分不清的风险。

4.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连带新股东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人变更后,对于变更前产生的债务首先应由企业承担,不足部分应当由现投资人承担。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是连带的,且会由新投资人继承。从这一点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受让方,即新股东会承担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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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企业的交易与买卖之中潜藏着大量风险。这不仅需要企业主具有一定水平的基础判断,如果想要实现风险的规避,还需要对转让的标的企业进行财务、税务以及法务方面的专业调查。但是即便进行了如此之多的风险控制与前期调查,由于无限责任所导致的企业原生风险依旧无法得到完全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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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Y-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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